企业破产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anke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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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对规范企业依法破产,统一市场退出机制,创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等发挥了重大作用。本人结合经办的破产案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破产实务中遇到关于职工安置的问题、集团公司破产的问题、《合同法》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权”在破产中的适用问题、与公司注册资本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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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了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异议诉讼(以下简称异议诉讼)制度.这是新《企业破产法》的一大突破.本文笔者尝试依据我国破产法与诉讼法的基本原理,结合自身从事破产实务的经验,从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定义、性质、启动条件及引入原因入手,重点对该制度的异议人主体资格、异议对象与前置程序、异议诉讼时效与审限、
在当代中国,虽然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企业在经营中的优胜劣汰是很自然的现象,然而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维护问题却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维护问题更应当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因为它事关社会的持久稳定和党的执政为民理念的实现.而要真正解决好这方面的突出问题,使破产企业职工能够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一方面,就必须大力增强破产企业职工的维权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无疑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争议问题,但是也留下了不少值得探讨商榷的地方.本文将着重探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的适格问题、破产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问题及债务人能否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问题等债权人会议制度中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引起法律界前辈及立法者的关注,以期在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能够对上述问题做出补充或修正.
对债权人提出申请,债务人不仅可以对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提出异议,并且可以对该债权人的债权存在提出异议.对启动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举行听证,初步审查该债权合法性.在债权审查中,管理人不仅要形式审查,也要实质审查.对债权人会议确定债权有异议的,应尽量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对自己债权有异议的,不过多限制该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时间,而对他人债权异议的,应限于债权人会议后15日内提起.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破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原则作用下的必然产物.此类案件程序复杂、涉及面广、周期较长、风险较大,稍有不妥便有可能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内积极寻求关键问题的解决办法,做到既妥善处理好案件审理,又能够确保社会稳定,体现审判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
企业破产,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涉及大量社会管理问题的系统工程.新破产法体系下,一方面政府在企业破产中失去主导的地位和职能;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破产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及破产管理人自身的局限性,特别是当前后金融危机时代需要政府在企业破产中发挥积极协调作用.本文从政府在企业破产中发挥协调职能的必要性、政府在企业破产中发挥协调职能必须坚持的原则、构建企业破产协调工作机制三个方面,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围绕构建企
合同当事人常约定经济、方便的仲裁代替繁杂的诉讼来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但在一方当事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破产债务人在正常经营状态时与他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在破产程序中是否还有排斥法院管辖的效力,我国破产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仲裁法也没有将之排除在可仲裁的范围之外.学界对于破产程序中争议的可仲裁性仅仅有少许国际私法的学者曾经有过少许的研究.根据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相关法规,结合国际范围的可仲裁范围,破产
为总结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水平,切实将“三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通过调阅案卷材料、收集相关数据、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职工和相关职能部门等形式,对2007年6月到2010年5月企业破产法实施三年来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从具体工作方面和破产立法方面两方面提出了目前存在的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困难、债权人参与破产的积极性不高等问
面对当前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时的被动性,本文通过介绍强化法院在参与处理破产案件的监督地位、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应当坚守的立场或价值取向及增强法院监督破产案件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以期望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时能够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能够妥善解决破产案件,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整体利益,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新破产法施行后,笔者参与了十余家县域国有集体和民营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笔者拟结合在所参与的破产清算工作中涉及政府的积极协调作用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人模式的选择方面进行了探讨。文章介绍了破产审判机构、清算组的人员设置和费用管理,阐述了设立会议协调机制,并就职工权益保障进行了探讨,提出实行两结合的管理人模式,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管理人的作用,促进民营企业破产、民办学校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