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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保,顾名思义,指以商铺名义为他人做担保.清道光朝以来,铺保是北京民间房地交易过程中所采用的担保习惯,除了加强对城市商业市场的管理外,道光年间,民间房产投税或交易时,铺保亦参与其中。民间以房抵押借贷银钱时,有时亦需加盖铺保水印,方准成立契约。铺保亦可见于房屋租赁契约中。铺保的担保条款被直接写入契约,形成一套形式相对统一的“套语”,直接规定所承担的职责,这就类似于契约法中的标准条款,具备一定的约束力。在民间房产交易而言,民国时期,觅取铺保不仅仍是民间习惯的一种,出现在铺底契买卖、租赁、借贷等契约中,同时,官方在管理民间房地制定规章制度时,铺保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被写入其中。表现在房屋建筑和投税,房屋租赁,抵押借贷,铺底转移等。对于债权人来说,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按照契约条款,有权追究铺保责任。对于铺保来说,因由债务人不能履行责任,被告至法庭,其连带人责任无法推卸。按照北京习惯,契约期满解约时,铺保要被收回,以免被承担额外负担。相对于人保而言,由有固定资产、相对稳定的商铺来承担担保职能,为城市社会的房产交易增加了一层保障,但铺保在很大程度仍然基于民间习惯中的人情和私人关系网络,这可被视为官方沿用传统管理城市社会的重要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