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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地役权的客体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不动产承租人均有权在他人的不动产上取得地役权,或以自已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在适用《物权法》有关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规定时,不应将宅基地使用权排除在外。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以及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提前消灭,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已登记地役权因供役地灭失等事实行为而消灭的,应采登记宣示主义规则。《物权法》对于未登记地役权的承认,对物权优先效力理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