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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精神的普遍缺失已然成为时下不争的客观事实。追踪溯源,作为个体精神结构之一的儒家伦理就成为问题肇始的原始成因之一。作为一种重要的“结构性”表征,儒家伦理的“差序性”长期以来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构成原则。正是通过对个体相互间的角色定位来型塑社会的结构与秩序。在公民伦理向公共精神的内在转换中,教育成为必不可少的中介。与此同时,法律因其对个体德性的“型塑”功能对个体公共精神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即只有在“德”—“法”生态构建中才有可能突破“差序”人伦,从而促进现代公共精神的有效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