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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其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本文在分析两种责任共同点的基础上,从两种责任的产生依据、所保护的利益、责任性质、责任发生的时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免除减轻责任的事由等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进行区别,从本质上认识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