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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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存在形式,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极大地妨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成为亟须铲除的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刑法作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刑法立法上的滞后性和不完备性,远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我国有关商业贿赂的刑法立法也与作为国际社会反腐败重要成果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我国权力机关已经批准加人《公约》的情况下,按照公约的规定完善我国有关商业贿赂的刑法立法,以消除与国际公约明显不一致的国内法内容,不仅是我国履行公约义务的需要,也是有效惩治和预防当前日益猖撅的商业贿赂犯罪的必然要求。本文论述了犯罪主体之完善、“谋取利益”要件之取消、贿赂范围之扩大以及贿赂方式及对象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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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东亚经济合作的趋势进行了分析。文章围绕东亚经济合作的发展、东亚经济合作的课题、东亚经济一体化的前景等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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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西方社会的法律改革者在对该问题的探讨中,提出了刑事和解理论,并被美、英、德等国在司法实践中推广适用。本文概述了刑事和解的制度产生发展历程,探讨了刑事和解的正当性说明,研究了刑事和解制度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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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总结各国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一系列属于腐败的行为,要求各缔约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原则将之规定为刑事犯罪,影响力交易罪就是其中的一种。按照《公约》的要求,我国的刑事立法应予以关注,将“影响力交易”单独成罪,这样,不仅对于利用权力性影响力从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好处的贿赂犯罪行为(如发生在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能够予以规制,而且对利用非权力性影响力的贿赂犯罪行
为打击日益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刑事立法都对此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是国际社会专门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最新法律成果,其中反商业贿赂犯罪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本文论述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含义、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范围之争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对“贿赂”的主要规定以及我国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是我国进人经济社会转轨时期以后所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业务贿赂的泛滥对我国公平、开放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商业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完善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体系,将商业贿赂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本文论述了我国刑法商业贿赂犯罪刑法规制现状的考查、商业贿赂罪独立成罪立法必要性之分析以及商业贿赂罪独立成罪之立法建构。
2006年初,党和国家作出重大决策,将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纳人中国反腐体系。半年之后,立法机关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所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前罪主体和后罪对象的范围。虽然此次立法完善符合我国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刑事政策要求,但是,这种通过修补现行法典罪状对刑法相关罪名完善以扩大刑法适用范围的形式,并没有切中商业贿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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