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权专门化的二律背反与消解

来源 :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ohao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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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我国目前诉讼监督不力,监督手段缺乏,一些地方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将检察机关监督职权专门化,诉讼监督职权专门化有利于加快检察院职业化建设,提高诉讼监督水平,促进司法公正。检察院的自身利益驱动是诉讼监督机构专门化动因之一。在维稳以及大调解的司法环境下,诉讼监督职权专门化之风愈演愈烈。在设立依据、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设立专门诉讼监督机构反而会降低检察工作效率,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设立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应当精细化分配职权,完善管理制度,才能减少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权分配之间的冲突,提高监督效率,消解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公正、效率的二律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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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考察几个典型西方法治国家的检察职能的设置模式入手,根据我国检察机关职能设置的现状,剖析我国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关系以及在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法律监督部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问题。
一直以来,对于检察机关究竟应定位于诉讼职能部门抑或法律监督部门,法律界素有争论,甚至在检察系统内部观念也未统一。文章认为,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意义深远,是实现国家权力制衡、社会管理有序的关键。通过基础概念的厘定,首先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范围展开,在诉讼外领域,论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重大社会责任,以此为基础,提出不能因为诉讼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存在一定排斥性,就“舍
我国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赋予给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行使,这种分散型的配置模式一度被认为存在冲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等缺陷而受到质疑,诉讼监督权集合型配置模式能有效回应这种质疑而受到青睐。不过,此种模式的制度预设和实践效果之间存在偏差,相反,分散型配置模式可以经由新的理论阐释从而有效回应质疑,目前更为谨慎的做法是完善分散型诉讼监督权配置模式而不是用集合型诉讼监督权模式替代它。
在现行法框架下,检察机关集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于一身。在复合性权力中,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是其行使监督职权的前提条件,而监督职权对其行使诉讼职权发挥着保障作用。基于这一认知,检察权配置应当着力构建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互相促进的良性关系,即通过加强诉讼职权的行使来强化监督职权,同时注重将监督职权的个案纠错功能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内部纠错功能有效衔接,以期保障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
指控犯罪和刑事审判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能,两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我国检察机关采取了由同一内设机构和人员行使指控犯罪与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职权配置模式,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冲突。为此,应在公诉部门内设立刑事审判监督专门机构,并在其角色定位、具体职能和层级设置上予以完善,实现指控犯罪与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适度分离。
文章从检察权的历史发展谈起,通过讨论我国现有社会、司法体制下检察权性质的不同争议入手,结合笔者自己的观点为检察权的性质加以概括。在确定了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后,以此为基础讨论对我国现有检察权进行合理配置所需要的基础和进行合理配置的基本要求。最后在结合以上论述对我国检察权的合理配置进行完善性思考,希望通过对我国现有检察权的各种完善来达到在现有检察权基础之上的合理配置。
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之间既有联系,亦有区别,在坚持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大前提之下,实现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适度分离,有利于强化诉讼监督和内部监督,有利于遵循诉讼和监督各自的规律,有利于实现诉讼和监督的专业化。此外,从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看,“两权”的适度分离也具有现实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