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损伤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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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人马某于2018年3月31日被人用啤酒瓶打伤,于2018年4月4日住院,伤后头痛、头晕,查体出现左上肢肌力Ⅲ级,左下肢肌力Ⅳ级,头颅CT检查提示右颖顶硬膜外血肿,右侧脑室受压,中线结构左移明显,右颞顶骨折,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颞顶硬膜外血肿,右颞骨骨折,右颞头皮裂伤,急性脑梗塞(左侧基底节区),临床必需手术治疗,同日行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术中颞骨可见一粉碎骨折,掀开骨瓣见硬膜外血肿约80ml,清除血肿后见脑膜中动脉出血汹涌。经审查,被鉴定人马某外伤史明确,临床诊断成立,现查体:右颞部24.5cm马蹄形手术遗留瘢痕。
其他文献
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下称《标准》)中多次出现,但理解与操作容易出现分歧,现对其理解整理.
沈某在投送快递的过程中与某小区保安产生纠纷,视频监控显示其被保安用拳头击伤左面部后失去重心,致头部着地,随即出现昏迷,伤后约半小时送达医院就诊.本案例中,沈某首次CT检查提示双顶叶隐约可见小斑状稍高密度影,后经CT和MRI连续观察确诊为脑挫裂伤。分析该损伤系沈某左面部被拳击后,头部沿右侧转动而失去重心,右顶部着地后头部运动突然停止,由于颅骨运动与脑组织运动不同步,致使双顶叶与顶骨和大脑镰相互作用,
2016年2月3日,冉某被徐某击打面部后,诉其面部疼痛,于2016年2月4日前往当地乡镇卫生院进行的面部CR片检查、头部CT检查未见明显骨质异常.冉某诉面部持续疼痛,后2月29日前往某市医院做CT检查,确定左颧骨弓粉碎性骨折,4月11日冉某前往原卫生院再次进行CT检查,未查出有骨折.灵璧县检察院公诉科委托宿州市永泰司法鉴定所及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均无法排除冉某在2月4日至2月29日受到
损伤程度鉴定是为司法实践服务的,现实工作中往往存在伤情鉴定所需条件与医生临床检验条件不符的情况,导致伤者病情严重但找不到合适的条款予以鉴定,从而只能降低损伤等级或不予受理.本文从日常接诊的颅脑损伤案例着手,探讨颅脑损伤评定条款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以期对颅脑损伤鉴定工作提供借鉴.
2017年8月13日检验伤者张某右额部及鼻部擦伤伴轻度肿胀。神清语明,查体合作。颅神经体征(-)。余未见明显异常。2017年12月26日鉴定,详细审阅张某在该医院的病历以及全部CT片子,对于该医院诊断右额叶脑挫裂伤不能予以认定,诊断依据不足。阅鼻部CT片子见鼻骨两侧各有一离断影,断端形态认定右侧为骨折,左侧离断影为骨缝分离,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g)款之规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伤残鉴定,尤其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工作中,颅脑损伤很常见.在日常鉴定受理工作中,除了有明显颅脑外伤,行手术治疗的情形外,不时可见到高龄伤者,既往长期高血压病史,在脑外伤后即时的CT检查中不仅见到损伤灶,还见到脑梗塞、脑萎缩等自身脑部疾患,伤后伴随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在评残时应予以分析外伤和自身疾病原因力大小.
在今后的法医学鉴定中,要根据外伤的作用机制和伤后头部症状、体征及CT提示的材料,区分好伤与病的因果关系,这样才能缺的诊断外伤性慢性硬脑膜下血肿。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配套《释义》中对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内血肿的损伤要求出现脑受压的症状和体征,才构成重伤二级,虽然本案病历中无此项记载,但根据伤者具体的损伤程度已经符合开颅手术标准,属于危及生命的范围。因此只能根据《标准》第6.4条规定比照相近条款进行评定。建议第5.1.2c)款修改为“颅骨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需必要开颅手术治疗的”。在实际鉴定工作中更具可操作性。建议尽早集中修改现行的问
法医学研究颅脑损伤,除了明确损伤程度以及确定死因等鉴定要求以外,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颅脑损伤分析对伤者或死者受暴力作用时的姿势、运动方式等内容进行重建,从中发现有用信息及线索,对损伤形成机制进行合理性分析,对尸体现象进行说明,为侦查提供线索。笔者通过2个案例,对颅脑损伤迟发性改变在案件应用进行阐述。
笔者在检案中,遇到二例被医院误诊断为外伤后颅骨骨折,要求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现报告如下.在受理与颅骨骨折有关的损伤程度鉴定时,首先要分析认定,是不是有骨折,是否是新鲜骨折,尽管医院已诊断骨折,如例1和例2,通过复查CT检查,并和当时所摄CT片的影像学变化的对比,来判断是无新鲜骨折,是血管沟或是颅骨变异;第二,从受伤的机理上来分析,例1刘某右额部被拳头击伤,如果有外板骨折,内板相应部位也应有骨折,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