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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标准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却很复杂的物权法问题,它不仅涉及物权变动的深奥理论和规则,而且涉及机动车权利转移、风险承担以及责任分担等具体问题。在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机动车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等问题上亦多有争论。在审判实践中也常常因为观点分歧而导致裁判结果的不一致。本文在论述结构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针对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标准所持有的三种不同的观点,探讨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标准应当如何确立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了机动车所有权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在最后一部分,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标准的确立对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一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产生的影响。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历米多有争议,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车辆所有权方为转移;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在《物权法》颁布之后,该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条规定首次明确了机动车属于动产的法律属性。随着该条规定的出台,关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标准的争论似乎应当到此为止了,但是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此仍存在不同观点,分歧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