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来源 :中国土地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che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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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稳定最可靠的社会保障.农民失去土地,意味着社会保障能力的丧失.随着中国大陆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合理安置失地农民、维护其合法权益已成为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城市化进程的大问题.但在中国大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补偿标准过低.许多地方贯彻执行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普遍在法规内的最低标准,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同农业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的市场拍卖价差距很大,难以弥补农民实际的损失.其次,补偿分配不合理.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用的具体享受主体,在现实中补偿费一般是直接交给农村集体,并由农村集体决定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第三,社会保障的欠缺.被征地地农民多年积累的农业生产技能由于失去土地而无用武之地,加上文化程度不高,被征地农民在非农就业方面劣势明显.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被征地农民仍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为此,必须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提高补偿标准.针对中国大陆对农民征地补偿范围过窄的现状,应当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适当的扩大中国大陆目前的补偿范围,将除土地的直接损失之外的财产损失量化、确定,列入补偿的范围,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合法的土地补偿制度.(二)改善补充分配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使用的监管,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集体经济组织要公开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必须努力探索被征地农民安置的有效办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力度,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素质,适应竞争上岗就业要求.同时,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失地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应将他们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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