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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行工程招标投标是建筑工程行业里一大改革。招投标机制利于行业的发展,投标人加强自身发展,技术水平提高。投标人获得较高的经济利润。这是一个双赢的改革。可是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众多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本文将对此现象加以讨论,提出几条防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法。
关键字: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投标;公平合理
引言:我国于2000年开始实行《招标投标法》,对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市场竞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确保良好的投资环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展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或者经验不足等原因,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原则。
1不正当表现行为的方式
串通招标方式通常分为两种: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他们各有不同表现方式,这些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的目的。
1.1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相互勾结是实施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一下几种行为:招标人在公开招标前,在利益驱使下,私自开启标书,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由于主观倾向性,招标人向利益相关投标人透漏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过程中提高或者压低标价,待投标人中标后,给招标人一定的酬薪;招标人在招标之前就已内定投标人,招标行为只是个形式,幌子;招标人与投标人其他各种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2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之间串通的招标投标行为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者低价竞标;投标人先进行内部竞价,内部中标之人再去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在实践中,在一些区域市场,一些专业工程和采购领域,由于历史上已形成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型集团,这些集团资金雄厚,下有多个子公司,在投标的时候,集团内符合条件的子公司都参加投标,由于他们人员和权股控制上的关联关系,这些“兄弟公司”事实上往往形成默契,特别是对于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会对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造成利益危害。
以上行为均为违法行为,笔者所列举的串通行为几乎包含了实际工程招标过程中所有的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在实际招标过程,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是好几种情况一起出现,出现这种异常的时候,应该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视,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不正当行为。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处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1.3评判方法不够科学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一套完善的评判标准。招标活动的标准都是由招标人组织的专家出具的标准。由于专家们水平参差不齐,研究制定出来的评判标准不一定符合招投标的合理公平原则。造成影响正常评判结果,评判结果有误差等现象。
2出现不正当竞争的原因
2.1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
在投标过程,有的公司有多个子公司,它让自己总公司、多个子公司一同参加投标活动。对一份投标书有多个报价。变相提高自己的中标几率;有点中标单位不按照合同建设,而是转给其他承包商,赚取部分差价,吃回扣。
2.2招标投标机制不完善
有的招标单位对招标机制不熟悉,编制的招标书十分粗糙,缺乏规范性。造成标底不准确,影响招标的公平性原则;招标投标机制不完善,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趁机钻漏洞,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监督机制不完善,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恶意压低标价,影响公正招标。
2.3易发生腐败现象
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有些招标单位利用招标权收回扣。对于一些国家指定的项目进行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中标。
3如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1加快立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律宣传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的过程,应该有一个严格的规范,保证它公开、公平、有效地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规范,它作为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标投标的基础作用。使招投标管理单位有法可依,招投标行为有法可循,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律宣传,做到执法必究,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个人不违法;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教育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自觉守法;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违规者将受到严厉惩罚;加大招标投标合理公平宣传,强化招标投标人公平意识,在招投标过程中,以身作则,做到凭借自己真实实力投标、夺标,改善招投标活动中不良风气。
完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及时出台适应当下环境的公平招标投标的规范制度,法律法规,使规范制度不断完善有效。
3.2发挥招标投标单位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公平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违法行为。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单位宏观管理职能,从基本上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才能保证工程的建设效益,保证招标投标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性。
3.3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工程项目招标,程序非常简单,无非就是:公布项目---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企业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招标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办事。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合理评标。
3.3.1规范投标书
组建高质量的招标小组,提前做好标书准备,对市场进行勘察,分析。了解相关材料的报价。定出合理的标价。标书制定后,要检查坚持标书的报价是否合理,工程工期是否合理等方面的内容。
3.3.2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投标人进入到招标活动的入口。入口一定要把严。并且预审环节需要透明化,加强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人对潜在中标者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是了解投標者的财务实力,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可以审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与其他投标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格审查后做出投标单位排列名次,并在网上公布。保证透明化预审。招标单位在审查结果中选出合格的可参与投标活动的单位。
3.3.3合理评标
招标过程,制定标书即招标文件是关键,而招标文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评标标准和办法。因工程项目不同,评标办法和标准应该有所不同,评标标准科学合理,对投标人来说是公平的。保证评委专家按照评标标准、办法公正地评标,对招标单位、投标单位都是公平合理的。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标书评标标准进行评标。采用合理的评标方法。不断完善评定方法,也是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手段。
3.4完善建筑市场
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将招标投标行为统一管理,纳入有形建筑市场范围内。加强统一管理规划,加大监管力度,加大惩处力度。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严厉打击拿“回扣”现象,确保每一次招标的公平性,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促进投标者公平竞争。完善建筑市场,打破行业垄断,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招标投标。
4结论
实行招标投标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公开,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字: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投标;公平合理
引言:我国于2000年开始实行《招标投标法》,对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市场竞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确保良好的投资环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展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或者经验不足等原因,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原则。
1不正当表现行为的方式
串通招标方式通常分为两种: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他们各有不同表现方式,这些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的目的。
1.1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相互勾结是实施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一下几种行为:招标人在公开招标前,在利益驱使下,私自开启标书,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由于主观倾向性,招标人向利益相关投标人透漏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过程中提高或者压低标价,待投标人中标后,给招标人一定的酬薪;招标人在招标之前就已内定投标人,招标行为只是个形式,幌子;招标人与投标人其他各种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2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之间串通的招标投标行为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者低价竞标;投标人先进行内部竞价,内部中标之人再去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在实践中,在一些区域市场,一些专业工程和采购领域,由于历史上已形成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型集团,这些集团资金雄厚,下有多个子公司,在投标的时候,集团内符合条件的子公司都参加投标,由于他们人员和权股控制上的关联关系,这些“兄弟公司”事实上往往形成默契,特别是对于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会对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造成利益危害。
以上行为均为违法行为,笔者所列举的串通行为几乎包含了实际工程招标过程中所有的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在实际招标过程,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是好几种情况一起出现,出现这种异常的时候,应该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视,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不正当行为。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处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1.3评判方法不够科学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一套完善的评判标准。招标活动的标准都是由招标人组织的专家出具的标准。由于专家们水平参差不齐,研究制定出来的评判标准不一定符合招投标的合理公平原则。造成影响正常评判结果,评判结果有误差等现象。
2出现不正当竞争的原因
2.1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
在投标过程,有的公司有多个子公司,它让自己总公司、多个子公司一同参加投标活动。对一份投标书有多个报价。变相提高自己的中标几率;有点中标单位不按照合同建设,而是转给其他承包商,赚取部分差价,吃回扣。
2.2招标投标机制不完善
有的招标单位对招标机制不熟悉,编制的招标书十分粗糙,缺乏规范性。造成标底不准确,影响招标的公平性原则;招标投标机制不完善,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趁机钻漏洞,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监督机制不完善,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恶意压低标价,影响公正招标。
2.3易发生腐败现象
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有些招标单位利用招标权收回扣。对于一些国家指定的项目进行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中标。
3如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1加快立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律宣传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的过程,应该有一个严格的规范,保证它公开、公平、有效地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规范,它作为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标投标的基础作用。使招投标管理单位有法可依,招投标行为有法可循,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律宣传,做到执法必究,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个人不违法;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教育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自觉守法;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违规者将受到严厉惩罚;加大招标投标合理公平宣传,强化招标投标人公平意识,在招投标过程中,以身作则,做到凭借自己真实实力投标、夺标,改善招投标活动中不良风气。
完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及时出台适应当下环境的公平招标投标的规范制度,法律法规,使规范制度不断完善有效。
3.2发挥招标投标单位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公平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违法行为。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单位宏观管理职能,从基本上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才能保证工程的建设效益,保证招标投标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性。
3.3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工程项目招标,程序非常简单,无非就是:公布项目---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企业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招标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办事。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合理评标。
3.3.1规范投标书
组建高质量的招标小组,提前做好标书准备,对市场进行勘察,分析。了解相关材料的报价。定出合理的标价。标书制定后,要检查坚持标书的报价是否合理,工程工期是否合理等方面的内容。
3.3.2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投标人进入到招标活动的入口。入口一定要把严。并且预审环节需要透明化,加强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人对潜在中标者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是了解投標者的财务实力,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可以审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与其他投标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格审查后做出投标单位排列名次,并在网上公布。保证透明化预审。招标单位在审查结果中选出合格的可参与投标活动的单位。
3.3.3合理评标
招标过程,制定标书即招标文件是关键,而招标文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评标标准和办法。因工程项目不同,评标办法和标准应该有所不同,评标标准科学合理,对投标人来说是公平的。保证评委专家按照评标标准、办法公正地评标,对招标单位、投标单位都是公平合理的。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标书评标标准进行评标。采用合理的评标方法。不断完善评定方法,也是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手段。
3.4完善建筑市场
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将招标投标行为统一管理,纳入有形建筑市场范围内。加强统一管理规划,加大监管力度,加大惩处力度。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严厉打击拿“回扣”现象,确保每一次招标的公平性,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促进投标者公平竞争。完善建筑市场,打破行业垄断,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招标投标。
4结论
实行招标投标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公开,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