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房屋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以《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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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领域中,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现状堪忧。究其原因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方面的缺陷以及行政权力的异化: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不加区分、拆迁许可制度不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不合理、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制度形同虚设、权利救济机制的乏力导致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机制失灵。要有效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就必须以《物权法》的规定为指导,从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入手改造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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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和立法对于重新审视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和农民土地权利保护机制提供了契机。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下,土地征收、土地征用的概念与一系列相近概念长期处于模糊歧义状态,值得认真辨析。从财产法治的视角看,中国土地征收征用实践中存在诸多现实问题,突出的是滥用征地权力,征用范围过宽;征地程序不完善,缺乏透明度;征地补偿费不合理、不到位;失地农民安置途径简单化,且未纳入社保体系;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过轻、监管不力,
正当法律程序是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神。农地征收过程中,为了合理界定“公共利益”,顺利实现“公平补偿”,增进征收行为的接受度,均要求选择程序导向的农地征收权控制。由此,我国农地征收制度“正当法律程序化”的方向是:通过立法和判例形成“公共利益”,引入和规范协议价购、公告和通知、被征收人陈述意见和听证等征收程序,补偿程序则主要获得协商机制和司法裁判的适当保障。
宪法和法律为行政主体介入征收征用行为提供的理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公共利益由于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而经常在实践中被滥用。为了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裁量权、将公益目的泛化,事后的救济固然重要,事前和事中的控制更为关键。在行使公权力的公用征收征用过程中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以达到事前和事中约束公权力的目的。
土地使用权是《宪法》确定的私人财产权,《物权法》也将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予以明确规定。既然私人财产权包括公民个人合法取得的公共财产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那么在涉及对这种私人财产权的征收、征用时,就应当考虑补偿。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土地使用权是否补偿、如何补偿,出现了一些争论。在审判实践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纠纷也时有发生,甚至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有人主张,拆迁只是对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