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海上协同执法常态化机制研究

来源 :大连海洋大学,社会科学辑刊编辑部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andy053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2009年至今,两岸海上执法机构已经在厦门—金门海域、连江—马祖海域开展了多次有关海上违法行为处理和犯罪打击开展海上协同执法合作活动,但是两岸海上协同执法合作的常态化机制尚未建立.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南海争端以及海上非传统安全背景下,基于两岸目前的政治基础和法律急促,构建两岸协同执法常态化机制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目前两岸海上执法合作也存在诸多困境需要解决,比如大陆地区海上执法主体海警局主体地位不明、两岸缺乏海上执法的法律依据、两岸海上执法区域存在冲突、海上协同执法合作方式单一等问题,需要深层次地从两岸海上协同执法合作原则、合作主体、合作海域、合作领域及配套措施等方面探索两岸海上协同执法常态化机制的构建.
其他文献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传播媒介的发展,信息己经充斥了每个人的生活,成为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之一,而附着于信息之上的价值更是日益受到瞩目,一经开发便被广泛利用,迅速融于社会活动和商业活动之中。这种快速增长的经济价值无疑为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新生力,但同时,各种不法和违规也开始滋生。近几年,侵犯信息案件的频发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学界对于“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和性质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争论也如火如茶地
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刑法》第287条之一中“违法犯罪”是指需满足刑法定性、而无需满足刑法定量要求之行为.对“为实施诈骗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若为自己实施诈骗发送信息,在行为人只发送了信息而未得到对方回应、或无任何诈骗成功可能性时,只得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若为他人实施诈骗发送信息,在行为人与诈骗团伙共谋时,构成共同犯罪之帮助犯;未共谋时,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尽管我国政府拒绝承认临时仲裁庭作出的就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包括海洋环境损害在内的所谓最终实体裁决,但南海丰富的渔业资源和重要的生态系统,正遭遇不同海洋用途的经济活动以及沿海居民生活的不利影响.囿于条约的模糊性,主体加入的选择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实施机制的羸弱性,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立法与区域机制并不能充分回应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中的风险.而现有渔业合作模式也并非为南海区域的最佳选择.
诉讼、仲裁、调解均为现在行之有效的海上渔事纠纷的解决方式.随着海事调解的发展,其与海事诉讼、仲裁相比,逐渐显现出的手续简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使得发生事故的渔民更倾向于去选择.但由于我国现行海上渔事纠纷调解制度作为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可避免的存在立法不完善、规范程序欠缺、执法机构混乱等弊端,不能给渔民们保障其应有的利益,并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而现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不是冷兵器的战争,更是制度上的
"海洋强国"的关键是海洋科技,强大的科技力量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基础和先决条件.虽然我国的海洋科技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探索,其创新工作已经由"量的积累"跨入"质的突破".但是在实践中海洋科技创新意识和技术开发上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海洋原始创新很少,在深水、绿色、安全等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自给率很低,在部分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至达数十年.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缺乏统筹全国海洋科技发
As the deepening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Opening-up and Reform and the ris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insurance plays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society.In such time,maritime insurance contrac
渤海是我国半封闭性内海,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随着环渤海经济和海洋产业的迅速发展,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污染和富营养化等问题日益严重,导致渤海海洋生物灾害频发,已对沿海人民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构成威胁.本文通过总结渤海海洋生物灾害的类型和发展趋势,分析渤海海洋生物灾害频发的原因,从政策法规、灾害风险管理、灾害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和管理对策,以期为渤海生态环境的恢复提供参考.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但在实践中,海事涉罪案件司法移送通道受阻,导致海上涉罪行为疏于刑法制裁.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对海洋法治环境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决不允许海事涉罪案件游离于刑事法网之外.当下,在司法体制层面完善海事刑事司法程序,在立法层面完善海事涉罪案件移送标准,程序层面履顺行政处罚与司法移送的关系等问题是搭建海事行刑衔接桥梁的必由之路.
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石油钻探与海上运输活动增加了海洋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全球海洋环境问题的治理仰赖统合的全球及区域性国际法规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了诸多机制,有益于各国减小海洋污染国内法制规范的差异性.据此,我国海洋污染防治法制可参考相关国际公约规范,创新与周边国家海域污染合作路径,健全海洋环境综合管理体制.
大陆与台湾渔业领域的友好交往是两岸经济合作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欠缺制度性安排,基于自发的两岸渔业合作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两岸渔业合作协议,在当代两岸关系发展中,具有可能性、现实性和必要性.两岸目前实行的法律与政策,以及已经签署的诸多协议,为两岸缔结渔业合作协议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通过两岸渔业合作协议,能够实现共建共享渔业基地、协同监管IU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