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来看,循环经济法应当是一部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明确政策导向和法律保障的基本框架法,其立法目的是协调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过去我们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往往只注重当代人的经济建设需要,忽视后代人在环境资源的取得和利用中的公平,更无视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力。新的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应当既能体现代内公平,又能体现代际公平,既要保护当代人和后代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要尊重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系统,保护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原则上,应当确立生态优先原则。本文探讨了生态优先原则的含义、我国现行立法的制度缺失,并且对确立生态优先原则进行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