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国有企业是我国重要的市场主体,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已超过国有企业。但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并没有完全平等对待。作为权益保护之法的刑法也不例外,无论是在刑法任务和犯罪概念中,还是在罪名设置和法定刑的配置上,都体现出刑法注重对国有企业的保护。笔者认为,非国有企业取得与国有企业在刑法中的平等地位,是刑法平等观的内在要求,是非差别待遇宪法性要求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也是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衔接的需要,更是WTO规则赋予成员国的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