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授权、确权及侵权程序中"等同特征"对于"功能性特征"的适用情况

来源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aibe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6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对"等同特征"适用于"功能性特征"在"侵权"司法审判中作了明确规定.明晰"功能性特征"在专利"授权、确权及侵权"不同程序阶段的保护范围的解读情况,有助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整体提高和审查意见的有效沟通,从而获得一个合理、稳定的专利权.
其他文献
本文基于一个案例,从专利审查和专利申请两个角度对功能性限定进行分析,专利审查要做到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与对现有技术的实际贡献相匹配,专利申请要最大化申请人利益.
《专利法》第33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实际审查过程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一直是难点.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针对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专利代理人应首先仔细研究专利申请文件、对比文件及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有个全面且准确的判断,然后根据判断结果作出相应的应对或答复:在审查意见完全在理
本文首先探讨了在《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中不应忽视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其次讨论了在专利审查实践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以及在超范围判断中与创
中国授权后程序的设置相对单一,专利权人可以利用无效程序来主动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和修改余地都非常有限.美国专利法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多种修正权
会议
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以及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那么,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是否秉持同样的
会议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和探讨了修改超范围需要考量的因素.删除某一技术效果是否会导致修改超范围,应当结合专利法立法本意,考虑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站在本领域技术人
在我国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没有对"功能性"进行明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功能性"相关概念,但其判断方法并不完全统一.本文通过
针对当前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修改规则是否合理的疑问,本文通过对实用新型修改规则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指出现有规定所带来的问题,并通过向外参考、借鉴发达国家
审查员在判断修改超范围时,常常将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与原申请文件进行比对,因此如何确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一个具体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