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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不仅将投资者权益保护设立专章,还在该章节下第一次规定了股东权利征集的相关内容,明确提出上市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可以被征集。同时,也对征集人资格、公开征集中的信息披露以及公开征集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证券立法中采用的表述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而从域外立法以及域内外实践观察,表决权征集、投票权征集、委托书征求或征集这几个表述更为常见。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证券市场便有表决权征集活动的雏形。在没有系统性规范的指引下,我国表决权征集实践已进行了近三十年。为何数十年来,证券立法对表决权征集这一问题放任不顾?这或许与我国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的发展历史有关。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最初上市的公司大多数为国有企业,它们股权结构集中呈现一股独大的态势。这使得表决权征集尚无用武之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大量民营企业上市,各种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使得表决权征集活动表面上日益活跃。但该项制度并未起到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制度形骸化状况明显。因此,如何构建与完善贴合我国国情的表决权征集制度,进而指导证券市场上的表决权征集实践并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带着这一目标,本文展开对我国上市公司表决权征集制度的研究,其中既有对理论基础的分析;也有对实际操作的梳理;既有对我国历史及现状的回顾、梳理,也包含国外相关内容的剖析、借鉴。在前述基础上,本文主要回应了四个问题:第一,我国表决权征集实践状况如何,有何问题需要优化;第二,表决权征集行为的法律属性为何;第三,如何在应然层面构建及完善我国的表决权征集制度规范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第四,如何在实然层面通过法律表达系统构建及完善我国表决权征集制度。全文共五章,各章内容简述如下:第一章简要介绍表决权征集制度,梳理我国表决权征集实践现状、发现问题,并探讨制度适应性。通过前述梳理可知,表决权征集制度有其不可替代性,我国证券市场上的表决权征集实践,已有近三十年之久。早期每年征集次数不多,多为偶发性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后因股权分置改革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每年证券市场上的表决权征集次数剧增。我国表决权征集实践看似繁荣多样,但呈现出征集主体单一且与上市公司本身联系紧密、多数征集事由单一但决议内容复杂且说明不足、信息披露无具体标准参照且不规范等特点。总结而言,我国表决权征集制度存在的问题表现于理论层面、规范层面与实际操作层面这三个方面。我国的证券市场投资环境、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证券外部行政监管、投资者诉讼救济等能够与表决权征集制度相适应,证券市场投资者对于该项制度也有需求;该项制度的积极功能可对市场投资环境进行改善,也有助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优化,同时也为外部监管等提供了新的途径。因而可从提升制度运行效率、构建制度项下权利义务体系等方面对表决权征集制度进行完善。第二章探讨表决权征集行为法律属性,分析制度基础,解决制度理论层面问题。表决权征集制度发源于域外,该项制度围绕上市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控制权争夺不断发展。它既可以调动中小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也能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督,防止股东权利滥用。该项制度的前述功能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需要。表决权征集行为由征集人实施,传统民法上的委托代理理论可部分对其进行解释,其虽包含委托代理之内容,但也超越了委托代理。同时,传统民事合同理论也只能部分解释表决权征集行为。再则,表决权征集行为的实施者,征集人也不完全属于民事主体制度下的法律主体。此外,表决权征集行为的实施需要以上市公司为载体,以证券市场为依靠,牵涉广大证券投资者利益。因此,理论上可以将征集行为看作是一种民商法上的混合行为。我国稳定的政治条件、丰厚的经济基础以及健康的法律环境是表决权征集制度在我国构建的现实基础。表决权征集制度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的制度功能,足以证明制度构建的必要性。通过明确制度构建原则、设计制度具体规则、合理适用制度规则,从而完善制度构建。第三章从应然层面探讨如何构建及完善我国表决权征集制度的权利义务体系,部分解决制度规范层面问题。在表决权征集制度的构建中应当坚持公平、效率、安全与成本等原则,同时表决权征集实践也需要具体实施规范的指引。表决权征集制度规则体系可以从规范层级与规范内容这两个方面探讨,其中统一的表决权征集制度具体规范应当由证监会制定。在表决权征集制度规则体系的完善中,应当注意其与股东知情权、证券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的衔接,在表决权征集制度具体规范中应作出妥善安排。譬如,可通过表决权征集相关程序性设置保障股东知情权、明确表决权征集中的信息披露与证券信息披露的关系等。此外,针对表决权征集制度中尚待讨论的理论问题结合现行证券立法规定进一步分析,讨论了表决权征集制度相关主体具体权利义务构建,明确提出有偿征集与概括授权应当禁止,分析表决权征集信息披露规则的设置,合理规划股东提案权行使规则等具体问题。第四章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探讨表决权征集制度法律责任的承担机制。一项完整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不仅应当包括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可缺少对责任承担机制的研究,制度规范层面问题自然涉及到制度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产生与制度设计紧密相关,同时法律责任也包含于制度内容设计之中。本章通过对表决权征集制度的制度功能、征集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表决权征集中契约自治限度这三个方面的讨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了表决权征集制度法律责任应当如何设计。在此基础上,讨论了表决权征集制度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责任承担体系、责任承担主体与责任具体内容等方面,认为表决权征集制度作为一项民商法范畴内的法律制度,在制度构建中应当主要讨论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我国《证券法》第九十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应当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该种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问题。第五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表决权征集制度的具体法律表达,解决制度实际操作层面问题。通过对我国表决权征集现有相关法律规范的梳理,结合域外规定对其进行评价,认为我国现有规范尚不足以构建出成熟的制度体系,无法有效规制证券市场实践,现有规范性之间衔接不够且不具备良好的操作性。现有规范需要从规范体系的设置,规范内容的梳理,规范数量的删减三个方面进行改进。同时,进行法律修订的目的在于:第一,改变表决权征集制度“形骸化”的运行现状;第二,降低征集成本;第三,整合现有规范,构建规范体系。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最终将以法律表达的方式来实现。但制度的法律表达也需要采用符合国情的表达方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通过对《公司法》《证券法》相应条文的修订,可在《公司法》条文中明确增加关于表决权征集的相关内容;也可在《证券法》条文中增加授权证监会制定具体实施规范的内容。最为关键的是需由证监会制定统一的表决权征集实施细则,从而为征集行为提供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