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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是一种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但是公司对外担保潜藏着风险。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充分注意到了公司担保带来的风险,专门在第16条中设置三个条款对公司担保问题作出规定,这对于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都有积极的作用。然而该规定并非十分完备,理论界与实务界还存在很多争议,《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属性、公司章程及决议对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债权人是否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担保债权人善意的标准、担保无效后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尚未形成一致性的意见,导致法官在运用该条款进行裁判时,显得无所适从,“同案不同判”的裁判结果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令人遗憾的是2018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依然沿用2005年《公司法》中的担保规范内容,并没有对亟待澄清的问题作出回应,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对公司担保问题亦语焉不详。面对裁判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耗费重墨力图终结公司担保案件裁判分歧,但仍留有遗憾。本文试图对我国公司担保立法及实践进行系统地研究分析,洞察公司担保内部决议及章程之实质性内涵,厘清公司担保内部决议效力与外部担保合同效力之间的牵连关系,从而理顺认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逻辑思路,得出具有一定启示性的研究结论,并对我国公司担保案件司法裁判路径选择及立法的完善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正文共有六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我国公司担保规范与裁判适用现状”,该章梳理了1993年《公司法》担保规范及2005年《公司法》担保规范的基本特点,并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及发布的公报案例进行分析,呈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1993年《公司法》第60条及2005年《公司法》第16条进行裁判时产生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又通过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资源库中检索的300份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揭示了担保案件裁判结果未有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存在偏向保护担保债权人利益的问题。第二章“公司担保规范裁判适用困境的成因分析”,基于第一章反映的公司担保规范裁判存在的问题,本章旨在分析何种原因造成此种现象。首先,公司担保规范存在法律后果不明确、内部行为的外部效力未能有效界定、法条过于简洁等问题,妨碍了裁判者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其次,商法与民法在裁判适用中未能有效统一,并克服单一思维的障碍,《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诸多条款未能形成一定体系的裁判规则;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担保裁判问题莫衷一是,未能及时出台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终结分歧。第三章“公司担保规范裁判适用方法的甄选——引入利益衡量方法”,本章与第四章、第五章从中观角度回应如何应对担保规范裁判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在规范分析的裁判路径中,规范性质识别的裁判路径和内部限制说的裁判路径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在现有公司担保规范下无法自圆其说。另一方面,《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后果漏洞以及公司担保纠纷本身存在的公司法与合同法价值冲突,使得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判断问题归结为价值判断问题,而利益衡量方法天然与公司担保规范裁判适用存在契合。第四章“公司担保规范裁判适用进路的修正——厘清内部决策权与外部代表权”,本章主要讨论判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需要理顺的几个重要方面的问题,修正担保合同效力判定的合理进路。具体而言:首先,合同效力判定路径的厘清,先要明确公司担保决议的定位,担保决议应由有权决策机构做出,因没有授权基础的担保属于越权担保;其次,《公司法》第16条以法律昭示的方式,将公司章程、公司决议的内部效力延伸于外部,对外发挥一定的效力,必然影响担保合同效力;最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先应解决的是该行为的效果是否归属于公司,然后才有合同效力判断的讨论空间,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判定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弥补担保立法空白。第五章“公司担保规范裁判适用缝隙的缝合——赋予担保债权人形式审查义务”,本章回应公司担保规范裁判适用中存在的体系缝隙问题,主要讨论如何通过嵌入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来实现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以此来实现公司担保案件裁判的动态平衡。本章首先分析了担保债权人审查义务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然后对担保债权人审查义务的标准与基本内容进行了探讨。并进一步探讨了担保债权人善恶意的认定标准,善恶意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以及担保债权人恶意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最后,本章对上市公司担保债权人的严格审查义务进行了分析。第六章“公司担保规范及裁判适用的调适——兼论商法精神的塑造与坚守”,针对第一章、第二章呈现的担保规范及裁判适用中的问题,本章旨在宏观层面探讨如何对公司担保规范及裁判适用进行调适。具体而言:在公司担保立法层面,公司担保规范的完善,至少要填补越权担保的法律后果,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并对公司担保决议的效力边界予以划分。在公司纠纷裁判思路转向层面,应树立辩证统一的民商事审判理念,注重利益均衡原则在商事审判中的应用,并善用解释方法补阙法律漏洞。另外,公司法遵循着商法特有的思维模式和方法,而这些恰是公司法价值目标、制度设计的起点和终点,应引入和运用商法思维指导公司法进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