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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好意同乘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不过,随之而来的便是好意同乘纠纷的时有发生。好意同乘致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事故,我国现有的道路交通法规并没有将其纳入规制的范围。在理论研究中,我国学者对好意同乘的性质,好意同乘致害的归责原则也有较大的分歧,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很多不一致的现象。因此,本文对好意同乘的性质和好意同乘致害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在厘清这些问题的同时,对我国构建好意同乘损害赔偿体系提出了一点建议,希望可以有益于我国好意同乘致害立法的完善,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好意同乘进行了概括式的介绍,具体介绍了什么是好意同乘和它性质是什么。本部分的重点是在于对学界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以此认清好意同乘的性质;第二部分对好意同乘致害的民事责任做了分析,通过确定好意同乘主体的权利义务认识到好意同乘致害是一种侵权行为,要纳入侵权法的调整范围。然后,整理了国内外的立法和实践,以此认识到国内存在的问题,对国外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借鉴;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对我国好意同乘致害的制度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包括确立我国好意同乘致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建我国好意同乘致害的损害赔偿制度。归责原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构建一个归责体系,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才不会发生混乱和不一致。最后,本人认为应当在立法和保险的角度来完善好意同乘致害的损害赔偿问题,以此达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同时也能够减轻给好意驾驶人造成的负担,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