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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是所有市场赖以生存的要点,证券市场概莫能外。从某种程度上看,信息决定了某项商品或者证券的价格。1内幕交易正是内幕人利用其职业或其他便利而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而获得不当利润的行为。内幕交易在学界有着“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2之称,譬如,内幕交易规制的合理性基础为何,应当如何规制?在法律实践上也是问题良多,例如,概念模糊,认定困难,法律责任性质归类争议较大,等等。因而,内幕交易在法学领域一直是令学者争论不休、少有定论且实践操作难度极大的市场不端行为之一。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程度不高,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内幕交易犹如一个幽灵盘旋在证券市场上,晓其存在却难证明,知其有害却难以规制。与内幕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除刑法相关规定外,不外乎《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出台的规章,其不足之处已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内幕交易行为屡禁不止,与我国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已日益不符。相较而言,英国虽然不是规制内幕交易最早的国家,但其金融市场发达,金融活动频繁;伦敦作为世界金融中心之一,更是在诸多金融领域贡献了大量第一手案例与研究素材。英国真正规制内幕交易始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的并购小组(Takeover Panel)与伦敦证交所(London Stock Exchange,LSE)一起建立了一种双重自治机制3,自此,之前颇有争议的内幕交易正式进入到了立法者和执法者的视线范围内。几十年来,英国的内幕交易贯以自治规则规制,1980年才将其纳入制定法规制范围,1993年正式将其纳入刑事司法体系,行政责任4的引入则是肇始于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Act 2000,下称FSMA)本文将以简单介绍分析内幕交易的基础理论入手,在梳理是否有必要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以后,具体分析内幕交易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确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之后,阐释了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因果关系确定的方式。本文的重点将放在我国法中对于内幕交易的规制是否有采取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以及何种民事责任制度是适合上,并在分析应该采取何种制度的基础上具体阐释该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