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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迎接人口老龄化的必由之路,是老年农民利益自我保护的有效载体,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要保证。因此,对于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政府行为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行为研究,得到如下主要结论:(1)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践的分析,可给我们如下启示:政府应根据具体国情制定相应的制度设计;政府的财政支持尤为关键;政府强化监督管理日益凸显;政府往往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农业政策范畴和政府在推动立法中起着重要作用。(2)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应担当如下职能:制度设计者、资金的主要供给者、组织实施者、监督管理者和推动立法者。(3)对山东省的实证分析表明,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解决农村老年养老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许多问题,离农民养老的要求还相差甚远,总体上是不成功的。其原因很多,但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制度设计不够科学合理、组织实施不得力、立法滞后、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诸多弊端,未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是其根本原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各地有了一些探索,虽然面窄量小,但政府主导作用越来越大,实践效果较好,应是发展方向。当然由于开展时间较短等原因,导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诸如制度设计不够合理、财政支持力度偏小、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等不容忽视的问题。(4)按照经济发展水平,从山东省抽取100个村的600位农户进行问卷调查,通过二元逻辑回归分析模型从定量的角度论证了政府行为对农民参保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其中政府对农民参保是否有补贴和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是影响农民参保的关键因素。(5)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行为缺陷的主要原因有思想认识不到位、农民需求表达能力弱、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上划分不合理、政绩考核机制弊端不小以及政府决策的有限理性。(6)政府在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应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制度完善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基本生活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从总体上说,应尽快实现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变。为此,政府应采取以下政策措施: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力度;科学构建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加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建立有效的需求表达机制;健全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农保队伍建设和加快推动立法,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