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突袭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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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定主义要求民事诉讼立法对诉讼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予以明确、统一的规定,其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方式、步骤在程序运作中次序展开。显然,这一进路试图以“格式化”的设计将所有诉讼行为纳入预置“轨道”,并提供客观的标准:只要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就可以视为达到程序法定的要求。但诉讼程序终究是由诉讼行为交织构成的动态过程,鉴于成文法的刚性、抽象性、非完善性,即便是再为缜密的法典也无法就所有诉讼行为及行为本身以明确规定。而这无疑为诉讼行为的实施预留了可以回旋的“空间”。基于权利/力、义务配置的不同、实施行为目的的差异、行为方式的选择性以及利益考量、境遇判断、大众诉讼观等诸多因素影响,诉讼主体某些行为的实施效果并不必然有利于解纷功能的实现,甚至影响程序高效、稳定的运作,这一点已为司法实践所证明,而诉讼突袭就是典型的一种。对民事诉讼行为外在形式的关注并不意味着在其内涵中完全回避实质正义的要求。诉讼行为的实施不但要促进权益维护,还应具备善意、合理之目的;不仅要确保纠纷公正解决,更应实现整个解纷机制的高效运作与秩序稳定。目前,就民事诉讼行为,学界多停留于概念层面的界定与注释,缺乏深入、细化的探究,对诉讼突袭更是局限于单一视角的涉猎和“捎带性”的阐释,少有系统的考察与分析。而面对实践中的问题,诉讼突袭应成为今后诉讼法学有关诉讼行为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是一篇系统研究诉讼突袭的博士学位论文。在近年来学者们涉及该问题的零星研究成果基础上,首次对诉讼突袭的内涵、本质、构成要件、特征、类型划分等基本理论展开阐述,就其成因从多角度予以解析,论证应对其进行规制的法理依据,透过两大法系的比较考察,创新性的提出以法律规制为手段,围绕制度完善与规则设置,构建应对诉讼突袭的强制性机制、矫正性机制、制裁性机制、激励性机制,使其在可预期的范围内,低频率和低烈度的发生,保障纠纷在诉讼程序高效、稳定、次序的运作状中得以公正解决。全文由引言和正文六章组成,共计15万余字。在“引言”部分,论文交代了选题背景。之所以选择诉讼突袭作为博士论文选题,是鉴于目前学界对诉讼行为理论有限的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论文提出了选题意义,即对该问题的探讨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还是一个较新的课题,有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该选题有利于深化和拓展我国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研究;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突袭行为以有效的法律规制。论文从国内外两方面进行了文献综述,展示了文章的研究方法:即实证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第一章为“对诉讼突袭的实证考察”。该章首先从个案观察视角对诉讼突袭的形态以形象化“勾勒”,点出论文的核心议题。其次,就展开实证调研所采用的方法和被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予以介绍。第三,根据调研资料归纳出初步的观察结果,即:诉讼突袭在当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一定程度的存在;诉讼寒袭给程序运作带来了负面和消极影响,有悖于对公正、效率、秩序价值的追求;诉讼突袭恶化了诉讼机制的运作环境,在导致程序不稳定、非均衡的状态中限制了诉讼解纷功能的提高;诉讼突袭扭曲了诉权与审判权的合理行使,造成诉讼迟延、成本高昂、案件审理复杂化及程序进程与结果的不可预期性加大,司法裁判的可信赖度和接受度大为降低;诉讼突袭的存在既源于现有制度设计和规则设置的体制化缺陷,也有经济发展、诉讼观念、诉讼心理等方面的诱因;诉讼突袭的行为主体是当事人与法院。第二章为“诉讼突袭的基本问题”。该部分研究内容有四个方面:第一,诉讼突袭的内涵。文章认为在诉讼这一特定制度运作环境中,诉讼突袭是指诉讼主体积极或消极实施的为取得诉讼上法律效果,并引发本应稳定、次序运作的诉讼程序在程序进程或程序结果上发生不可预期的突发性变更状态的诉讼行为。第二,诉讼突袭的本质。文章通过回顾诉讼行为理论的演变,阐述了诉讼突袭与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指出从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层面看,诉讼突袭的本质是一种诉讼行为。第三,诉讼突袭的构成要件与特征。文章认为诉讼突袭的主体要件是指诉讼突袭是由何人实施的。鉴于对程序启动、进程和方向的决定性作用及行为引发的诉讼法律效果。诉讼突袭的行为主体应是当事人和法院。诉讼突袭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内在心理活动的反应,它说明行为主体是以怎样的心理状态实施突袭行为。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故意实施诉讼突袭。即明知行为会导致突袭的法律效果,但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二是过失实施诉讼突袭,即不具备故意的意志因素,在应当预见到行为将导致突袭性法律后果的情形下,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诉讼突袭的客体要件,在宏观层面是指诉讼突袭背离了诉讼对公正、效率、秩序价值的追求,妨碍了程序的高效运作,使诉讼解纷功能和社会效果大为降低;在微观层面,诉讼突袭不仅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侵害,更使案件审理的复杂性、不可预期性加大,运作成本不必要的攀升,有碍诉讼效率的实现。诉讼突袭的客观要件是指应当实现的法律价值和应当保护的诉讼关系或利益在怎样情况下受到了突袭行为的侵害,受到了何种程度的侵害。文章认为诉讼突袭具备四个特征:一是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即诉讼突袭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与法院,而非其他诉讼参与人;二是行为目的的特殊性。就法院而言,是在不完善的诉讼规则和制度下过于强调审判权主导下审理在程序意义上的终结,缺乏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保障,使其无法在充分的攻击与防御中参与诉讼进程;从当事人讲,是利用立法疏漏和争讼的对抗性,通过技巧达到拖延诉讼、提高成本、增大审理复杂程度与不可预期性以获得利益或减少损失;三是行为形式的合法性与非预期性。即诉讼突袭外在表现为诉权和审判权的行使,而鉴于对诉讼突袭进行识别、防范、规制的权利/力结构和制度条件尚存缺陷,其发生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期性。四是行为结果的消极性。诉讼突袭不但导致审理的停顿与无序,在高成本中消解诉讼的解纷能力,使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在对立情绪中无法实现,也使当事人在不能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充分攻击与防御中实质意义的参与诉讼,并切实影响法官心证形成和判决作出。第四,诉讼突袭的类型。文章以主体划分为标准将诉讼突袭划分为来自法院之突袭与来自当事人之突袭。指出来自法院之突袭主要归结为突袭性裁判的作出:即法院没有积极履行诉讼上之释明义务,以在当事人未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充分攻击与防御及必要陈述之情形下得出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见解为依据,作出的出乎当事人就案件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合理预期的裁判。来自当事人之突袭是指当事人为获得诉讼利益,非基于诉讼本身之目的,在相对方当事人未就案件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充分攻击与防御情形下实施的导致其利益遭受突袭性侵害,并引发原本稳定而次序运作的诉讼程序处于突发性变更状态的诉讼行为。此外,依主观划分为标准,诉讼突袭还可以分为故意之突袭与过失之突袭。第三章为“为什么会存在诉讼突袭”。该章从主体划分视角力图在立体层面对诉讼突袭的成因给予相对完整的解析。文章认为来自法院突袭之原因有四个方面:其一,法官对诉讼目的的解读。即法官对诉讼目的的理解往往是内含心理上对责任的敏感,在避免引发责任承担意义上的纠纷解决,这使法官在审理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话不多、态不表,偏重于程序在审判权主导下的完结,而忽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其二,现行诉讼制度的设置缺陷。如诉答程序的价值被忽视,立法条文数量少,内容不具体、不完善,造成原被告义务负担失衡,被告不提交、不及时提交、不适当提交答辩状成为常态。而鉴于粗放型的证据交换规则与争点整理,审前程序在案件数量重压与法官“临机化”操作下实际缺位,有限的诉讼信息使法官无法对案件以合理预期。加之立法对心证公开条件、方式、范围、效力缺少细化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的阙如,“你辨你的,我判我的”状况依旧。其三,法官心证过程的封闭性特征。由于心证是一个内在的心理过程,往往与法官对案件所涉证据和事实的认识、感悟、判断以及分析、归纳、类比、推理等逻辑思维相关联,其本身就很难使当事人知悉。其四,官本位的角色意识。基于官本位的角色认同,法官往往形成审判权权威下对当事人的心理优势与封闭心态,不愿公开心证过程与结果。文章将来自当事人突袭之原因归纳为六方面。其一,市场经济下的诉讼观与利益观。文章认为基于冲突的时代特征,一旦纠纷诉诸法律,当事人就视诉讼为利益判定与分配的一场竞技,并以此指导自己的行为,而自身利益最大化下突袭行为的利己效果促使其成为当事人的行为选项之一。其二,现行诉讼规则设置的缺失。文章指出鉴于我国程序规则数量的不足与原则性,使立法存在一定的疏漏与“盲区”。举证期限、管辖权异议等具体制度不仅无法通过自身运作消解突袭行为,却给其发生预留了选择空间。其三,信息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文章认为由于诉讼中案件信息不对称的分布状态以及行为选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在对行为的判断和调整中存在道德风险下以诉讼突袭获得不当利益的逆向行为选择。其四,成本与收益的考量。文章指出由于诉讼行为的选择性与信息不对称状态使当事人无法在理性层面进行成本收益的核算,更多是在关注自我利益下的行为决策。一旦诉讼进程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行为预判就会在利益最大化中引发诉讼突袭的发生。其五,投机性的诉讼心理。文章认为当事人的心态在诉讼规则与自身境遇受到不确定因素影响时会发生变化,利用程序规则设置的交叉与“盲区”获得利益的投机心理必然滋生,实施诉讼突袭就是具体的反映。其六,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文章指出律师虽以维护公正为己任,但其执业终究无法回避经济目的。在行业竞争和当事人追求胜诉结果的双重压力下,实施可以带来实际效果且形式合法的诉讼突袭就成为律师执业相伴而随的“副产品”。第四章为“对诉讼突袭进行规制的法理分析”。本章在五个层面阐述了应对诉讼突袭予以规制的法理基础。第一,从信息不对称下规制诉讼主体行为选择的维度。文章指出诉讼制度应给予诉讼主体充足、明确的共享信息,以增强程序运作的稳定性,降低不确定性,在审判权与诉权相互制约中保持程序的动态平衡。通过有效沟通引导诉讼主体在可选择的环境中作出符合制度设置目的的行为决策,进而预测和把握程序进程与结果,抑制机会主义动机,“压缩”诉讼突袭发生的空间。第二,从诉讼公正的维度。文章认为应保障当事人的信息获悉权,在互信机制中促进诉讼信息的顺畅传递,规则化的展开充实、有效的攻击与防御,消解程序运作的不可预期性。应在当事人适时、适式提出资料、陈述意见中确保其能够预判法官的心证过程与结果,实质意义的参与诉讼并影响裁判的形成。文章指出应确立接近实质正义目标下法官诉讼指挥权之行使。以适当方式、在合理范围调整诉讼信息的不对称状态,建立沟通交流的平台,对行为选择进行预判和矫正,降低程序运作的不可预期性。第三,从诉讼效率的维度。文章提出为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应确立集中审理下当事人之具体义务和真实义务,保障攻击与防御的充分、有效,减少无意义成本支出。同时应明确以心证公开为中心的法官促进诉讼义务,通过当事人实际意义的参与法官心证,使法官行为在可预期下为当事人所接受,打消其通过不当技巧获取诉讼利益的动机。第四,从维护诉讼秩序的维度。文章认为诉讼程序应具备可预期性与可信赖性。可预期的程序环境不仅使诉讼信息得以充分沟通,规则设置与程序推进的环节、步骤、结果保持次序和稳定,而且诉讼主体可以对自身行为在预判中做出理性选择与调整,抑制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激发诉讼过程中的诚信意愿,促进解纷过程的效率优化。而诉讼程序的可信赖性要求建立起主体间秩序化的互动关系,对不可预期行为以限制和惩罚。在赋予充分攻击防御的机会与健全心证制度中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接受程序过程和结果,产生实施积极、有效诉讼行为的主观动因,防止突袭。而通过对心证过程与结果的合理预期,可以使法官的判断更为接近案件真实,作出值得当事人信赖之裁判。第五,和谐社会下当事人应有的诉讼观。文章认为程序是规则之治下的有序状态,公民应在平等对抗中认识到:诉讼不能被单纯的理解为“纯粹的竞技”,它必须制度、责任化的运作和充分、有效的利用。第五章为“两大法系应对诉讼突袭的策略选择”。本章从观念演进和策略选择两个视角展开两大法系间的比较研究。鉴于判例法传统,对诉讼突袭,英美法系并没有系统的理论阐述,而这一问题引起关注的原因在于诉讼爆炸下当事人滥用诉权给程序运作带来的诉讼迟延、成本高昂等实际问题。对此,英美法系国家是以正当程序理念对当事人实施突袭性诉讼行为在滥用诉权意义上予以界定。在司法层面,其更多倾向于依托制度设计与规则设置,通过诉答、证据开示、审前会议这三个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程序设计对突袭行为以法律控制,并注重强化法官的自由裁量和案件管理权,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构建诉讼主体间进行充分、有效信息沟通的“平台”,增大诉讼进程与结果的可预期性。走法律规范化的大陆法系国家对诉讼突袭的关注,起始于民事实体法对权力滥用问题的重视,发展于诉权独立地位的确立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拓展,而诉权的正当行使和诉讼行为的诚信要求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规制诉讼突袭行为的理论基础。随着社会本位法学理论下法律保障的重心由个人向社会与个人利益并重方向发展,当事人对诉权的滥用逐渐被关注,并具有了程序法上的独立意义。日本诉讼法学界也是从当事人对诉权滥用的视角对诉讼突袭这一诉讼行为予以论述的,即如果当事人享有诉权,却本着恶意或其他不正当意图而行使,将被认为是违背诚信原则而导致法律的规制。在司法层面,大陆法系一方面强化法官诉讼指挥权,通过释明保障程序运作的高效和具针对性,以心证公开加大法官诉讼促进义务,力图构建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另一方面,通过确立诚信原则及其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履行促进诉讼的义务,通过失权制度、责任费用、审前程序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减少突袭发生。第六章为“如何对诉讼突袭进行法律规制”。文章认为完善的诉讼制度应通过构建权利义务均衡配置的规则体系引导诉讼主体的行为选择,借助沟通机制在相对完备信息下促进诉讼主体行为的认知、判断及意志力与立法目的相符合,消解程序进程与结果的不确定性。而面对有限的司法资源,将诉讼突袭控制在一审程序,于低烈度下尽可能降低其发生频率,在最大限度“压缩”其负面效应中隔断其延展的空间。对此,文章提出三方面的制度构想:一是建立应对诉讼突袭的强制性机制。通过完善诉答程序,要求当事人于诉状中全面提出自己的主张与诉求,详细陈述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被告以书面答辩状进行答辩的必须在庭审前进行,并针对起诉状逐一予以回应。通过书面、开庭辩论、法官主持会议三种程序设置细化证据交换和争点整理,明确开庭审理前上述程序应进行完毕,当事人不得再提出新的攻击与防御方法。而争点整理结果产生拘束当事人、法官的效力,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或遗漏争点责任应由负有主张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二是建立应对诉讼突袭的矫正性机制。将告知与释明作为法官义务予以明确,规定法官应将当事人权利义务、合议庭构成人员、面临的诉讼风险及程序性事项等以适当方式适时向当事人予以提示和说明;在法定条件下对诉讼请求、事实主张、证据采信、法律观点进行释明,通过提示和询问,对可能的突袭行为予以矫正。在不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理期待范围内,法官应根据当事人是否有律师代理以不同方式审慎公开心证的过程、结果及理由,并使应胜者胜诉,应败诉者败诉。此外,判决书中还应增强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的说理。三是建立应对诉讼突袭的制裁性机制。即立法中应明确诉讼主体一旦实施诉讼突袭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以权益丧失或减损制约诉讼主体实施诉讼突袭的发生。如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未作答辩或未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答辩的,法官予以释明后仍拒绝答辩的,可酌情裁定被告承担因迟延答辩给原告造成的诉讼费用。而对法官释明不当或不予释明的,如当事人提出异议成立,程序应恢复至法院应履行释明义务时的状态。此外,庭审中应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内容、方式记入笔录。四是建立应对诉讼突袭的激励性机制,使积极促进诉讼的当事人和积极公开心证与适当行使诉讼指挥权的法官获得正面收益与评价,使放弃实施诉讼突袭成为诉讼主体在程序运作中的自愿选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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