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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营企业基于某个特定公共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经济关系,并以合同方式确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经营模式。PPP的优点在于将市场机制引入了公共项目领域,政府可以解决资金不足和项目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私营企业可以获得建设和经营公共项目的权利,并从中获得经济回报。PPP模式是目前公共项目建设与运营所广泛采取的模式,其目标是实现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合作和交流并在此基础上达到“共赢”,以期达到社会总收益最大,能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PPP模式自1992年在英国首次正式应用,目前已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成为许多国家政府实现其经济目标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核心理念和措施之一。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公用设施、交通、通讯等公共项目的迅猛发展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PPP模式的引入。但是PPP模式中的也存在两大显著问题,阻碍了很多公共项目的顺利实施:一是部分地方政府与私营资本合作时缺乏合作和契约精神,存在履约失信的情况;二是私营企业因过于偏重自身利益而采取有损于公私合作绩效的违约行为。PPP模式中出现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普遍性。解决上述问题既不能寄托于行政管制的复归,也不能企及充分的市场化竞争,而是需要探索公共项目的治理之道。目前公共项目PPP模式的相关理论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多数研究还停留在项目管理的层面。国外理论界对公共项目PPP模式的研究已从项目管理层面发展至项目治理层面,但国外关于公共项目PPP模式治理的理论成果,因实施环境的不同并不完全适用于指导我国公共项目PPP模式的治理。将研究视角从管理的层面扩展到治理的层面是项目管理理论创新的内在要求,在众多的学术流派中采用契约治理的角度进行分析被认为是项目治理机制问题的有效分析工具。本文采用契约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范式对公共项目PPP模式的治理机制进行研究,这是较新颖的、现有相关研究较少涉及的角度。本文的研究角度改变了传统的项目管理的思路,从更微观的角度、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从提高主要交易方合作的效果与效率的角度探讨治理机制,这个角度具有一定的前沿性。本文从契约关系治理的角度探讨公共项目PPP模式的治理效果。公共项目PPP模式中存在着大量的资产专用性投资,这使得这种中间组织形式存在着准租金挤占违约行为的极大可能性,这也是产生交易费用的主要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资产专用性相关违约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并降低交易费用,这是提高公共项目绩效的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之一。契约的不完全性、资产专用性、默认契约治理、弹性契约治理等相关理论有助于正确认识公共项目PPP模式组织内部的运作关系和准确把握项目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寻求对公共项目PPP模式中涉及的违约行为的更好解释和治理措施。这不但有助于公共项目PPP模式治理的实践,也有助于公共项目PPP模式治理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基本遵循“提出问题—文献研究—实证检验—得出结论”的研究思路进行。首先,通过对公共项目PPP模式典型案例的观察和对PPP模式治理的文献搜集提炼出具体的研究问题。然后,对国内外PPP模式的治理和契约治理的文献进行理论和经验两部分梳理,探讨公共项目PPP模式的契约性质和契约治理模式。再次,实证检验公共项目PPP模式契约治理措施的治理效果,得出研究结论。本文以契约理论为指导对公共项目PPP模式进行具体剖析,借助于计量方法构建相关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检验,试图从理论上和经验上寻求公共项目PPP模式关于准租金挤占违约风险方面的一般性治理方案。本文主要针对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找到降低公共项目PPP模式中违约行为的治理措施,降低交易费用,促进项目绩效的提升。(1)公共项目PPP模式作为一种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其契约关系及契约本质特征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答有助于从更清晰、更微观的角度对公共项目PPP模式进行认知。(2)公共项目PPP模式具体涉及了哪些资产专用性投资?交易主体主要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准租金挤占的违约行为?这些违约行为对公共项目PPP模式的效率产生何种影响?这些问题的解答有助于更有针对性且更有效地提出治理违约行为的措施,提高公共项目PPP模式的绩效水平。(3)探讨默认契约的治理机制及实证检验对公共项目PPP模式常见违约行为的治理效果。(4)探讨弹性契约的治理机制及实证检验对公共项目PPP模式违约行为的治理效果。弹性契约在当前的契约理论中并无太多的讨论,本文对这个方面问题的讨论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契约理论的内容。本文针对拟解决的问题得出一系列的研究结论。(1)采用现代契约理论的视角,公共项目PPP模式的本质为公共项目交易方缔结的契约组合,项目组织为具备生产性的契约组织,交易主体为契约主体。公共项目PPP模式这种契约组织是具备市场的自发适应性和企业的合作适应性的“混合组织”。授权者、承包商、项目用户是主要契约主体,契约主体间通过一系列的契约联系在一起,形成契约网络,项目的授权者一般处于契约网络的中间位置。契约主体间的关系处于动态博弈状态,契约主体间具有关系契约的特点,即关系嵌入性、时间长期性、自我履约性和条款开放性。公共项目PPP模式契约主体间签订的契约属“不完全契约”。(2)我国采用PPP模式的公共项目多数为大型项目,涉及Williamson定义的所有六种资产专用性的类型:地点专用性、实体资产专用性、人力资本专用性、品牌资产、奉献性资产、时间专用性。资产专用性投资具有控制和激励功能,同时也引发契约主体的违约行为。授权者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履约失信两个方面。承包商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项目质量、项目进度、项目内部管理、人员投入、设备和材料的投入等五个方面。资产专用性投资导致的违约行为必然会对公共项目PPP模式的运行效率造成损失。(3)默认契约是通过“自我履约”机制对违约行为进行抑制。公共项目PPP模式中,立功竞赛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被认为是有效的默认契约措施。在治理可预见的准租金挤占违约行为方面默认契约被认为发挥着更大的作用,显性契约更多地被认为是默认契约的补充。(4)公共项目PPP模式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基于交易成本的考量,主要契约方契约关系的有效治理需要将多种契约治理机制的进行综合应用。弹性契约也被认为对授权者和承包商的契约关系起到明显的治理作用。信任、可靠的承诺、再谈判、人情被认为是具体有效的弹性契约治理措施。本文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本文对公共品生产的市场化研究提供了公共项目PPP模式的案例。公共项目PPP模式中涉及大量的资产专用性投资,准租金挤占问题是影响项目主体合作效率的核心问题。在资产专用性投资中,准租金挤占是挥之不去的问题,此问题渗透到商业活动的各个领域。从解决准租金挤占问题入手探讨提升公共项目PPP模式的治理机制,这对其它经济组织提高运营效率方面具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2)从默认契约和弹性契约治理的有效性上提出了非正式契约治理的效力。国内理论界关于公共项目PPP模式的治理研究更多地关注对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契约的讨论,这些讨论很多忽视了正式契约的僵化性和低效率性。本文对于非正式契约的治理效力的探讨,有助于构建更加完整的公共项目治理体系。(3)针对很多关于契约治理的研究因契约指标和数据难以衡量获取均停留在定性分析层面。本文采用了定量的研究方法对公共项目PPP模式的契约治理效果进行了检验,对当下普遍采用的定性分析进行了较好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