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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全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都处于一个增长的趋势,成为社会治安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同时,传统的犯罪预防方式和对罪犯的矫正措施也暴露出无法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弊端。因此,顺应刑罚的目的由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变这一进步思想,各国在实践中基于刑法的谦抑精神,刑罚的经济原则,结合保安处分理论,标签理论,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的独特心理特征,纷纷建立了自己境内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取得了瞩目的成效,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得到世界各国的学习和推广,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得到有效的控制。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的时间较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机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直到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提出了在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路、任务和工作方法,文件明确提出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由此才正式开始了部分地区的试点工作。北京,上海,济南,南京等地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受到极大的限制,同时由于观念上的局限,矫正主要针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并没有重视对有不良行为和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但仅仅如此,各地矫正的成果也让我们看到了对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正的巨大作用,而激发我们完善制度建设,更好的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信念。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正的几个试点地区暴露出的问题主要存在于没有完善的立法支撑,矫正主体和矫正对象得不到明确,权责无法落实,矫正工作方法不规范,矫正经费也十分匮乏。因此,应当在这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