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eyondzc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所规定的行为在理论上称之为斡旋受贿犯罪(也有人称之为影响力交易犯罪,笔者按照通常的习惯仍称之为斡旋受贿犯罪)。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斡旋受贿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今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于斡旋受贿的犯罪主体则有了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纳入到了斡旋受贿主体范围之中。对于斡旋受贿犯罪主体的问题,我国刑事立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从没有专门规定,到司法解释对受贿罪进行扩大,再到刑法典明文规定、刑法修正案补充完善。这一过程足以显现出我国斡旋受贿方面的法律规定在立法技术和经验等方面的提高与完善,也说明了法律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与时俱进,从而更有力的打击犯罪、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一直以来,刑法学界对于斡旋受贿犯罪主体的相关问题颇有争议,看法不很一致,争论的焦点就在于依据现行刑法斡旋受贿犯罪主体应当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应当予以扩大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试图从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等角度作一个比较深入的探讨与研究。第一,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研究,了解斡旋受贿犯罪主体的域外法律规定,同时,对比我国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法律在斡旋受贿犯罪主体规定方面的不足之处。第二,以我国刑事法律为依据,具体探讨如何认定斡旋受贿的犯罪主体。笔者认为,应当以职能为标准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并对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委派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概念进行了分析与界定。此外,《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有必要扩大斡旋受贿犯罪主体的范围,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纳入到斡旋受贿犯罪主体之中。第三,通过进一步分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七)》在斡旋受贿犯罪主体规定方面的不足,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立法建议。总之,笔者对斡旋受贿犯罪主体方面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目的就在于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斡旋受贿方面的刑法规定和相关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并促进立法机关弥补不足、完善立法,以更加严厉的打击贿赂犯罪,充分发挥刑事立法维护社会秩序之功效。
其他文献
为应对信息时代给图书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图书馆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层次和服务质量,也需要的高素质的职业馆员。我国图书馆职业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难以完成这
随着新课程改革如火如荼地开展,教学反思越来越受到广大教育工作者的重视。许多事例表明,教师的成长是基于日常教育教学经验反思基础上进行的。语文教师进行教学反思是大势所
雾是常见的一种自然现象,即使是晴朗的夏天,由于地面水气的蒸发,也会有薄雾的产生。雾又是一种灾害性天气,被国际上列为十大灾害天气之一,它对城乡公路运输、航空航海、电力
绩效审计是当前国际审计的主流,开展绩效审计是我国审计走向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学习借鉴国外绩效审计的理论和方法,对我国开展绩效审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西方各国的政
元古代会理-东川坳拉槽与川滇铜铁成矿带刘肇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都地质干部学院,成都610059)从四川会理到云南东川的川滇边境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元古代铜、铁成矿带。成矿作用受
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醇解得到的聚酯多元醇(PDA Mn=200~500)为软段、二苯基甲烷-4,4’-二异氰酸酯(MDI)为硬段,制备了一系列端-NCO基的湿-固化型聚氨酯密封胶。不仅
在探讨创意产业概念的基础上,结合产业价值链理论分析创意产业价值链的构成,并对创意产业价值链知识整合的内容进行初步研究,提出创意产业价值链实现的本质是知识整合与创新
随着我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大幅提速,社会环境和党的执政条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对群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公安机关必须主动应合时代需要,
管理大师彼得·F·德鲁克曾经说过:如果你不能评价,你就无法管理。企业绩效评价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前提。目前,绩效评价在我国的企业中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尤其是股份制企业,绩效
公安院校教育训练质量影响着学员警务实战能力培养,警务实战教官是提高警务实战教学训练质量的关键。公安院校体育教师向警务实战专业教官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诸多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