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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胜诉并不是环境公益保护的完结,如果胜诉裁判没有得到实现,赢得诉讼便是一场凄惨的胜利。及时、有效、适当的裁判执行机制是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保障。本文的主要思路是在公共性视角下,运用功能主义工具论,审视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机制,完善裁判执行机制的缺陷,实现环境公益救济的最大化。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机制的建构是以救济私权为目的,受当事人主义的影响,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更多体现了私权的自主性,如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程序一般由诉讼原告方主动申请启动,强制执行措施通常也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主动申请,执行法院根据该申请的内容实施执行行为。但是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件缺少传统民事执行程序中与执行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执行人”,使此类案件的执行程序缺少了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督促,执行案件的启动、执行措施的实施、执行效果的评估、执行行为的监督等原先由申请执行人参与推动的执行活动,就需要通过执行机制的完善予以弥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本质上具有公共性,即通过体现公共精神的公共实践解决环境公益救济这一公共问题。由于裁判执行机制与诉讼制度在救济私权及公共利益上目的的一致性、诉讼结果对执行名义的直接作用等因素,环境民事裁判执行机制的本质属性也具有维护环境公益的公共性,由移送执行制度、协助执行制度、执行回访制度、执行监督制度构成,各项制度的完善及协调运行有助于实现救济环境公益的目的。因建立移送执行制度的争议不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予以确立,本文将对该制度不展开研究,重点研究协助执行制度、执行回访制度和执行监督制度。在公共性视角下,协助执行制度主要存在缺乏对协助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的刚性规制、协助执行的限度及程序不具体、协助执行制度保障机制欠缺三方面问题;执行回访制度主要存在执行回访主体模糊、执行回访不定期且程序不确定、责任制度不明确等缺陷;执行监督制度主要存在执行监督体系混乱、监督实践低效,执行检察监督刚性不足,社会公众参与执行监督路径的缺失等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机制的完善应先从完善机制构成制度入手。协助执行制度应通过以下方式完善:第一,厘定环保部门的协助义务主体地位,通过明确协助义务主体,确定协助义务范围,强化环保部门协助执行法院执行的有效性;第二,协助执行实施程序的立法确认,主要目的是增强协助执行的可操作性和规范化;第三,通过规范法律责任、采取激励措施,推动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积极协助执行主体实施执行活动。执行回访制度应通过以下三方面予以完善:首先,明确执行主体的执行回访主体地位;其次,规范执行回访的时间及程序,克服执行回访的不定期性带来的执行回访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再次,强化执行回访各方的法律责任,保障执行回访的规范运行。完善执行监督制度必须调整“谦抑监督论”影响下的执行检察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刚性,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外部监督、人大监督、社会公众及媒体监督的多元化执行监督体系。另外,执行信息公开是监督的前提,针对执行信息公开的现状,提出明确执行信息公开范围、完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规范各级执行法院公开执行信息的程序等建议,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和公众、媒体的社会监督提供监督的基础和实现路径。总之,通过三大制度的完善运行,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机制保护环境公益之功能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