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用卡不仅是一种存在于银行和个人之间的信用凭证,它是以银行为顾客提供更简便、安全迅速的服务为目的的,也是一种现代化的货币形式。它的出现使人们的经济交往更加简捷快速。它在保证经济发展高速稳定增长的同时,又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了可靠的屏障。虽然信用卡在高科技含量上远远甚于其它任何传统的支付工具。但由于它自身的技术、管理的缺陷,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的对象。近年来关于信用卡的犯罪呈上升趋势,世界各国都在为打击此类犯罪而努力进行着司法探索。尽管信用卡使用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在1987年才正式加入了万事达和维萨两大国际信用卡组织,但涉及信用卡的犯罪日益猖獗,社会危害性巨大。并且该类犯罪具有极强的集团性和国际性,不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还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立法机关不得不将其纳入自己的视野。97年刑法修订时将信用卡诈骗罪以196条的形式确立下来。可以说这是中国刑法对控制这类犯罪最重要的尝试。 我国的信用卡诈骗罪是在借鉴国外及港澳地区的滥用信用卡罪的基础上设立的。对它的理解还不是十分深入。本文首先说明了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设立的根据即合理性,介绍了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历史变迁。其次,对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理论作了具体分析。针对信用卡诈骗罪主体在立法与司法上的不统一。我们应从把握本质的角度出发,对其作出扩大解释。在客观要件上,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形态有四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每一种客观形态都有其独特的内涵和领域。特别是对冒用行为的界定,结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我们对它的理解不应拘泥于通说。笔者以为除了冒充使用外,还应有欺骗银行的行为。再次,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也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存在许多误区。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笔者主要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的认定上加以区别。又由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往往和其它犯罪行为有牵连关系,信用卡诈骗罪的罪数问题也是需要研究的。尤其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法条规定都以盗窃罪论处。笔者以为应将信用卡分为印证齐全与不齐全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在信用卡诈骗罪的既未遂认定上,笔者坚持“交付说”而非“占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