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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伴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其有不断扩张的趋势。然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扩张的同时,其质量、合法程度却不甚理想。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如果任其肆意扩张却缺乏相应合理合法的制约和规范,将成为政府权力无节制膨胀的工具,最终会严重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这样一种政府机关广泛应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和工具,现行法律对其的制约和监督却不尽如人意,虽然有《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很不完善,有诸多缺陷,导致在实际运作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使得行政规范性的监督处在半真空状态。因此需要在分析现有问题的基础上,重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制体系。基于此,笔者选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制作为研究对象,试图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入手,梳理我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制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着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法律规制、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四个方面进行讨论,对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制体系提出自己的思考。本文按照问题提出以及制度构建将全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第一章,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区别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点,试图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法律体系内做出合理界定,接着分析了现代社会行政权扩权的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起的作用以及扩张的趋势。接着,笔者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当下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来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该部分主要是思考如何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从而提出相关规制措施的建议,其中第二章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失范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第三章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监督,第四章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监督,第五章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