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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的法治转型在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地方治理的法治转型并未得到深入研究。对地方政府和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多强调财政与人事逻辑下的央地关系和国家-社会关系,并由此关注地方政府的区域竞争与经济增长、绩效考核与干部晋升、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政策试点与政策创新等不同主题。与既有研究广泛批评地方政府违法或者从舆论与民意代表机关来考察地方政府的回应性有所不同,本文基于政府回应理论,从司法对地方政府的影响着手,在十八大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分析地方政府所面临的法治压力及其对法治压力的回应策略,并称之为地方政府的“法治回应”。近年来,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推动了行政体系内部的执法改革和法治考核以及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诉讼制度改革,这构成了地方政府法治回应的制度基础和压力来源。前者致力于从官僚体系内部来提升对行政机关的纵向约束,后者则以克服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的干预为目标并对地方政府施加横向制约。因此,地方政府是否对法治压力作出回应及其回应的策略和特征,除了取决于行政中心工作的压力外,也受到上述两种法治压力的影响。如果说完成行政任务常常意味着地方政府要突破法律边界,那么横向和纵向的法治压力则要把地方政府限制在法律边界范围内并使其努力在依法行政与运动式治理之间保持平衡。本文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考察司法对地方治理的影响,并通过地方政府面临的法治压力及其回应予以呈现。以浙江省“三改一拆”政策为案例,本文搜集并使用2015年至2017年的司法裁判文书以及司法建议书和审判白皮书资料。描述性统计表明,乡镇政府和行政执法局作为基层执法机构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最多,为了完成中心工作而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最为普遍和严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没有法治压力,对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发现,异地管辖制度显著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来自司法机关的横向败诉压力不仅影响行政机关在民众中的执法可信度,而且还能转化为纵向的法治考核压力而影响党政干部的绩效考核,因此能够推动地方政府对司法压力作出回应。进一步的案例分析揭示了地方政府法治回应的策略与特征:基层政府的法治回应除了具有地域性和部门性特征之外(行政任务压力更大的地区和部门对法治压力的回应,弱于行政任务压力较小的地区和部门的法治回应),还呈现出选择性特征,即对与“中心工作”不相冲突的出庭应诉、司法建议等法治要求的回应,强于对与行政中心工作相冲突的法律程序等要求的回应。尽管地方政府的法治回应呈现出选择性特征而存在局限,但作出回应这个事实表明,即使是围绕“中心工作”而进行的运动式执法,也要接受来自司法机关的横向败诉压力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纵向法治考核压力的约束,并正在经历一个法治化的转型过程。从司法裁判对地方治理的影响来观察我国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体现了运动式治理与法治两种治理逻辑的冲突与平衡。同时,“治理法治化”的未来取决于国家对发展、调适、合法性和秩序的综合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