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及"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等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下,宅基地退出试点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的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对于农民具有重要的生存保障作用。然而,在当前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农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其土地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农民权益受损问题普遍存在。而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核心问题。本文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宅基地退出增值收益为研究对象,对宅基地退出增值收益的形成机理、分配主体及分配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本文首先对宅基地退出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宅基地退出增值收益的形成机理。提出宅基地退出中的相对增值和公共增值的概念,建立宅基地增值收益测算模型,对宅基地增值收益进行定量测算。将"联盟收益分配"方法引入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当中,分别确定政府和农民两大主体在宅基地退出中投资额的大小,并将政府和农民退出宅基地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纳入分配模型当中进行研究。运用模糊评价方法确定农民和政府在宅基地退出中的风险系数,对联盟产生的利益分配进行分析,寻求最优利益分配的方法,定量确定政府和农民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上研究,本文以江西省九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为例进行实证研究,对九江县宅基地退出增值收益及其分配进行研究。测算得出九江县宅基地退出增值收益为3870.28万,运用联盟收益分配模型研究得出政府和农民两大主体在宅基地退出增值收益中的分配的比例分别为0.52和0.48。而实际上政府在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中对农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偏低,政府和农民都面临着经济、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不同的风险。政府就农民宅基地地上附属设施拆迁进行少量的赔偿,缺少对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补偿,不利于农民抵抗风险。联盟收益分配方法同时将参与主体的投入和风险纳入分配模型中,能够有效、合理的对宅基地增值收益进行分配,将农民的利益诉求充分考虑到增值收益分配当中,在实践当中是可行的。论文最后从宅基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主体、分配方法以及分配结果等多因素出发,提出明确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主体,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进行二次收益分配等建议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