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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作出要经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不同的阶段,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前提。然而事实的认定又依赖于证据。证据为正义之基础(Evidence is the basis of justice),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重要性根源于证据的重要性。民事证据保全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举足轻重,它不但能够维护当事人收集证据和提出证据的利权,促使受诉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形成心证,而且具有证据开示、提高诉讼效率以及促进纠纷诉讼外解决的功能。证据保全制度是否完善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实现,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效果。目前,我国关于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不够详尽和完善,作为法典形式的《民事诉讼法》只有第74条唯一条款规定。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与经济的快速腾飞,诉讼案件数量日益膨胀,新的诉讼案件类型不断涌现,现有的立法遭遇了空白地带。虽然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确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合法性,丰富了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但是不具操作性的简陋、粗略规定仍然不能满足诉讼现实的客观需求。基于现状,笔者在对域外民事证据保全制度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和做法,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就我国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在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时,应参考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从民事保全的程序即管辖、申请、对双方当事人程序上的保障和程序上的救济、民事保全的效力、费用承担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将证据保全程序改造为当事人在审前或诉讼前收集证据和开示证据的手段,使双方当事人于诉前即可确定事实、辨别是非、斟酌利害、权衡得失,进而作出是否诉讼、是诉还是和的理智选择,并最终达到预防诉讼、减免诉讼和诉讼外解决纠纷及多元化解决纠纷的目的。本文除了前言与结语外,主体部分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证据保全制度的概念、分类以及历史发展进程,详尽分析了其功能和价值。在对证据保全概念的分析过程中,参照了域外法系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在借鉴其他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主要对域外法系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首先,介绍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以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以及其程序上的规定为切入点进行研究,然后论述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证据保全制度之异同。此部分的重点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民事证据保全的要件、管辖法院、证据保全申请的形式、效力、费用及证据保全过程中的权利保障等内容。第三部分对证据保全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从多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总结了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缺漏与不足。第四部分是全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内容是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具体思路。在我国进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抓住民事诉讼修改契机,探讨完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