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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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广义立法模式:将合作作品分为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采用“禁止权利滥用模式”。合作作品广义立法模式饱受议论争议,很多学者对著作权法在共有制度构建上参照所有权共有制度的二元划分方式存在质疑。事实上,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不仅促进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消除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规则整体安排上的不协调、不一致。采取“禁止权利滥用模式”存在三大实践问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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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广义立法模式:将合作作品分为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采用“禁止权利滥用模式”。合作作品广义立法模式饱受议论争议,很多学者对著作权法在共有制度构建上参照所有权共有制度的二元划分方式存在质疑。事实上,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不仅促进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消除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规则整体安排上的不协调、不一致。采取“禁止权利滥用模式”存在三大实践问题:第一,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行为的效力难以界定。第二,合作作者“协商”程序的设置出现现实困境。存在协商的“客观不能”,影响“协商”程序启动。“正当理由”的规定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第三,合作作者关于被侵权作品的诉权存在法律漏洞。化解合作作品著作权存在的问题,应当深入挖掘其理论基础与法律规则。在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方面,体系化法典化要求遵循民法共有理论,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研究不能脱离民法体系与一般理论。在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方面,不仅应当贯彻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制度设计还需要在满足作者利益和保障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聚焦于我国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与行使的规则演变,立法规则演变过程凸显“变”与“稳”的立法平衡与智慧。我国实践争议主要产生于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过程中,也会涉及著作权归属问题。合作作者内部著作权纠纷有两个争议点,一是不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是否以“协商”为必经程序;二是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可分性”与“不可分性”。合作作品著作权外部纠纷均主要与主原告体资格有涉,具体争议包括,一是合作作品著作权人(包含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能否单独维权;二是未经协商擅自授权或转让行为的外部效力状态。近几年,多数法院支持合作作品著作权人单独维权。对于非转让事项,法院承认合作作者擅自处分行为的对外效力,同时也明确合作作者内部如果确实存在侵权或违约,应当由其内部追究责任。我国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与行使的规则完善应当立足本土法律土壤、立法背景与司法实践。对于域外经验应当保持辩证的态度,应当坚持广义立法模式。对于理论争议,有必要加强著作权共有制度与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将新法第14条第3款视为第2款的例外规定。对于规则完善,建议如下:第一,合作作者擅自处分行为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应当承认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签订转让或授权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受让方或被授权方“善意”,则仅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合作作品转让、专有使用与出质情形下,应当适当提高交易相对方的“合理审查义务”。第二,细化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协商”程序的适用规定。对于“不能协商一致”,应当包括“客观不能”情况。对于“正当理由”,不宜对这一描述进行修改,建议采用简要定义加典型类型列举的形式对这一概念进行解释。第三,明确合作作者可单独起诉以及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在面对诉权问题时,没有必要区分合作作品类型,涉及合作作品整体权益时,任何合作作者均可单独提起诉讼。第四,设定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的代表人制度及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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