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与行使问题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36470975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采取广义立法模式:将合作作品分为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采用“禁止权利滥用模式”。合作作品广义立法模式饱受议论争议,很多学者对著作权法在共有制度构建上参照所有权共有制度的二元划分方式存在质疑。事实上,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不仅促进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消除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规则整体安排上的不协调、不一致。采取“禁止权利滥用模式”存在三大实践问题:第一,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行为的效力难以界定。第二,合作作者“协商”程序的设置出现现实困境。存在协商的“客观不能”,影响“协商”程序启动。“正当理由”的规定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第三,合作作者关于被侵权作品的诉权存在法律漏洞。化解合作作品著作权存在的问题,应当深入挖掘其理论基础与法律规则。在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方面,体系化法典化要求遵循民法共有理论,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研究不能脱离民法体系与一般理论。在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方面,不仅应当贯彻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制度设计还需要在满足作者利益和保障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聚焦于我国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与行使的规则演变,立法规则演变过程凸显“变”与“稳”的立法平衡与智慧。我国实践争议主要产生于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过程中,也会涉及著作权归属问题。合作作者内部著作权纠纷有两个争议点,一是不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是否以“协商”为必经程序;二是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可分性”与“不可分性”。合作作品著作权外部纠纷均主要与主原告体资格有涉,具体争议包括,一是合作作品著作权人(包含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能否单独维权;二是未经协商擅自授权或转让行为的外部效力状态。近几年,多数法院支持合作作品著作权人单独维权。对于非转让事项,法院承认合作作者擅自处分行为的对外效力,同时也明确合作作者内部如果确实存在侵权或违约,应当由其内部追究责任。我国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与行使的规则完善应当立足本土法律土壤、立法背景与司法实践。对于域外经验应当保持辩证的态度,应当坚持广义立法模式。对于理论争议,有必要加强著作权共有制度与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将新法第14条第3款视为第2款的例外规定。对于规则完善,建议如下:第一,合作作者擅自处分行为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应当承认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签订转让或授权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受让方或被授权方“善意”,则仅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合作作品转让、专有使用与出质情形下,应当适当提高交易相对方的“合理审查义务”。第二,细化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协商”程序的适用规定。对于“不能协商一致”,应当包括“客观不能”情况。对于“正当理由”,不宜对这一描述进行修改,建议采用简要定义加典型类型列举的形式对这一概念进行解释。第三,明确合作作者可单独起诉以及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在面对诉权问题时,没有必要区分合作作品类型,涉及合作作品整体权益时,任何合作作者均可单独提起诉讼。第四,设定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的代表人制度及具体规则。
其他文献
视听作品从制作到传播使用这一过程都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权属规则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本文以2020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为切入点,分析国际公约相关条款的演变过程及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的共同点和区别点,论证我国现行规定下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规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域外立法经验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为我国视听作品的权属规则提出完善建议。第一章主要概述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争议。提出视听作品与电影作
学位
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并将一直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跨境投资活动不仅会为东道国输入资本、引进新科技,也会引发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问题,例如环境保护、劳工权利和企业社会责任。传统的投资协定中只纳入零星的可持续发展条款,并且大多数都只是原则性规定,法律效力较弱。《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以下简称“CAI”)则做出了突
学位
临时救助作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内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应急性与灵活性的救助特点弥补了其他救助制度未实施救助或者实施救助后群众仍然存在生活困难的不足之处。2007年,我国开始正式进行临时救助试点的探索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各地的临时救助制度已经自成体系并发挥着过渡性与应急性的重要作用。但在临时救助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来自诸多方面的阻碍与问题,从而削弱了临时救助政策的实际救助效果。因此本文主要基
学位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重新针对“二选一”问题提出规制“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但在正式出台的《办法》中又删去了这一表述,改为将相关行为交由《电子商务法》第35条进行规制。本文将以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以我国现有的竞争法体系为背景,分别就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正当性及必要性、规制路径、制度设计三个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简要介绍了相对优势地位这一概念,包括
学位
混合微电网(HM)中线路阻抗的存在会导致连接交、直流子网两侧的互联变流器(ILC)传输功率偏离实际值,影响HM的稳定运行。为此,这里提出了一种基于谐波注入法的ILC控制策略。该策略首先通过向ILC中注入一幅值较小的电压谐波信号,该注入的电压谐波信号频率与母线电压保持一定函数关系。然后通过ILC侧检测注入的谐波频率,并根据ILC传输的有功功率、电压及线路阻抗的关系获得线路阻抗。其次在获得线路阻抗的基
期刊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技术逐渐成熟,各个行业以此为基础实现了全面提升。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是电气、电力、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机电等众多领域的交叉领域,是目前电力领域的前沿技术。面对市场的发展,电气行业以市场需求为切入点,融入了先进的智能化元素,完成了自动化电气工程的设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电气工程是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能够不断推动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无论是企业的生存发展还是居民的日
期刊
《商标法》第48条由对于商标的使用的概念的相关规定,提到必须是“识别商品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学界对于“使用行为”有着各种不同的解读,本文中所谓的“商标性使用”即指这种“发挥了识别功能的对商标标识的使用”。当前,学界主流观点为引入“商标性使用”作为裁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这一点也被我国较多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以江苏高院为例,其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对“商标性使用”对判断在审判中相较于“混淆可能
学位
为了抑制永磁同步电机转矩脉动,提出一种基于偏差电流输入的自适应线性神经网络谐波注入方法。该方法以交轴和直轴电流偏差作为神经网络环节输入,应用2个自适应线性神经网络环节拟合电压谐波补偿分量,并将其注入到电流环控制器输出,用以抵消交轴电压和直轴电压中的谐波分量,进而抑制转矩脉动。为验证本方法有效性,对比进行了3种控制方法的仿真和实验。结果表明,与传统双闭环控制相比,本方法可将转矩脉动降低约97%。相比
期刊
在工业革命早期,贸易尚处于无限制阶段,市场上的经营者面临着竞争对手仿冒、贬损、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诚实的企业主是重点保护对象,整部法律的设计初衷都是为了防止他们受到不诚信的竞争对手的商业攻击。1993年,我国首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颁布,除了保护经营者以外,其立法目的明确规定还应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立法具有滞后性,随着技术的革新与社会环境的变化,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学位
雇员在离职后与原单位的客户开展交易是否属于不正当使用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关乎商业秘密权益和平等就业权的平衡,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界亟需解决的问题。但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技术秘密型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相比,不正当使用客户名单型的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更加难以把握。当前我国法律实践对离职雇员不正当使用客户名单的认定,参照传统知识产权侵权的“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规则,考量被告在原单位就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