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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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催生区域合作,府际合作协议始产生;长三角区域率先展开合作,府际合作协议成为宝贵经验;全国重点区域形成,府际合作协议适用领域更宽广。府际合作协议萌芽于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经二十多年发展,此种区域政府合作模式已越来越成熟的适用于全国各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中。府际合作协议法律性质的模糊、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事权的规范不清晰、区域一体化目标实现路径的逻辑错误造成了府际合作协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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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催生区域合作,府际合作协议始产生;长三角区域率先展开合作,府际合作协议成为宝贵经验;全国重点区域形成,府际合作协议适用领域更宽广。府际合作协议萌芽于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经二十多年发展,此种区域政府合作模式已越来越成熟的适用于全国各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中。府际合作协议法律性质的模糊、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事权的规范不清晰、区域一体化目标实现路径的逻辑错误造成了府际合作协议法律效力认识的不统一、具体内涵不清晰、实现机制的缺失、冲突解决机制的缺失、立法规定的缺失等府际合作协议法律效力实现困境。2009年,国家发改委即组织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条例》的起草工作以实现府际合作协议的法制化,但至今仍未完成起草工作。对于府际合作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法律效力的具体内涵、实现机制、冲突解决机制等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厘清区域合作乱象,保障府际合作协议的充分履行;有利于建设诚信政府,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中央政府监督,促进央地行政事权发展。2022年《地方组织法》修改工作已开启,希望借此机会对府际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以实现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协作的监督,同时也为地方政府合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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