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民法的统一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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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马克思哲学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被经济决定的同时,也对经济起到反作用。经济能否顺利健康发展,在很大意义上取决于是否有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的存在。为了避免经济的盲目无序的发展,必须要有良好的法律来规制和保障。   以中日韩三国为首的东北亚地区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国际趋势,不断增强彼此间的合作,共同努力发展经济、壮大经济规模,现在已成为继世界最大的两个区域经济合作体-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之后第三大经济力量。   但经济一体化并不等于经济的自动法制化。经济一体化的健康发展,应是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则不断确立和完善的过程。法是调和与和平的技术、手段,东北亚的协调与和平的目标,就是要以东北亚普通法为其手段。   统一法的效益是便利国际的法律交往,中日韩三国在实现统一法的过程中可以彼此了解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彼此学习各国法制的优点并弥补自国法制的缺陷,可以说法制统一化的过程是一个很好的学习和传播法制的过程。中日韩三国的经济合作与一体化能否得到顺利进行和实现,三国法律间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的统一和协调是其关键。   中日韩三国由于地理、气候、人种上的相近、均深受儒家文化和汉字文明的影响等等原因,具备了实现民法法制一体化的历史和现实的条件。互相学习彼此的优良制度,实现地区的和平,顺应国际潮流,这些都是三国间实现民法法制一体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本文拟从中日韩民法统一和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入手,具体对三国已经存在的民法制度进行具体比较,进一步展开论述中日韩民法统一和协调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和解决途径。当然,不论我们是进行制度比较也好,还是对制度统一和协调进行各方面的研究也好,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怎样完善本国制度的问题上。因为即使是实现了制度的统一,也还是改变不了各国的主权国家地位。既然是主权国家,就不能把法律制度的优劣全部依赖于他国或各国的共同的某个机构。要想与先进法律制度接轨或与之达到统一和协调,首先要提高自国法律制度的水平,这样才能在实现统一和协调时,能够站在有利的地位,占据主导的位置。如果只是为了各国经济交流的便利不得已卷入法制统一化过程,而自国的法制又不如其他国家先进时,最终可能产生的结局是,这个国家只能被动地、更多地接受他国已经形成的规则,而对自国的法律制度,会在质疑和维护的态度间摇摆不定。与其被迫接受,不如先做好充足准备,先把自国的法律制度按照符合现实实际的要求制定好。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最终的落脚点放在了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上。是从宏观到微观的一个论述过程。   本文的具体行文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论述了中日韩民法统一和协调的必要性。这一部分是分为统一和协调的历史背景和统一和协调的意义两部分论述的。历史背景部分分别阐述了:三国客观上已经形成的地理和人文方面的统一基础,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平的形成需要法律的规制,中日韩三国之间自古以来存在的联系,各国在法律移植方面的特点,在三国之间已经存在的买卖法统一趋势,应尊重各国法制度的特殊性的必要性和各国学界为了解他国法的特殊性而作出的努力等。意义部分分别阐述了: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法是实现调和与和平的技术、手段,统一法的效益,中日韩民法的统一和协调对三国民事经济秩序的意义,法律统一和协调与政治文化碰撞之间的关系等。   第二部分论述了中日韩民法统一和协调的可能性。这一部分是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证的,即共同的文化背景、国际性的潮流、国际上的范例、各国民间和政府的推动力量四个部分。共同的文化背景部分分别阐述了:日韩两国的文化在历史上受到中国的影响很大,日本曾一度一直受到中国和朝鲜半岛文化的绝对影响,中日韩制定过的民法典均受相同的西方文化的影响,均受儒教的影响,均受汉文字的影响等。国际性的潮流部分分别阐述了:区域性的私法统一活动层出不穷的潮流及其典型事例,从交通运输、财产法、身份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国际货物买卖法等方面举例说明制定区域或国际性的统一法规是当今国际潮流。国际上的范例部分分别阐述了:联合国各个组织所制定的规范的积极作用,欧盟的法制方面的一系列完备的措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积极作用,关于人格权方面的国际公约的积极作用,国际商会和国际法协会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公约的积极作用,欧共体的统一的专利制度等。各国民间和政府的推动力量部分分别阐述了:中国民间和政府的努力,韩国民间和政府的努力,日本民间和政府的努力,中日韩三国共同作出的努力。   第三部分论述了中日韩民法具体制度的比较。这一部分是本文最为精华的部分,也是作者在写作时用时最长的部分。通过文献的收集和独立的思考,尽力找出了三国民法制度间存在相同点和不同点。这一部分分为三部分,即具体制度比较的意义、对中日韩三国民法的总的介绍、民法具体制度之间的比较三个部分。第三部分的民法具体之间的比较部分又分为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即民法总论的比较、物权法的比较、债权法的比较、亲属法的比较、继承法的比较。关于具体制度的异同在正文中进行了较详尽的介绍。   第四部分论述了中日韩民法统一和协调有关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和解决途径。这一部分分为两个部分进行阐述,即面临的一系列现实问题、解决途径两部分。面临的一系列现实问题部分分别阐述了:面临的理论方面的困难,面临的实践方面的困难,面临的时空方面的困难,面临的人员方面的问题,面临着要与国际接轨的难题。面临的理论方面的困难有:各国的传统习惯法,将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发挥不容忽视的作用;中日韩三国的民法制度本身,都存在不少问题,与西方先进的民法制度相比仍存在很多不足;三国的社会意识形态上的不同,会导致三国制定民法时的立法取向、基本原则上的不同,而这种社会意识形态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变。面临的实践方面的困难有:在统一和协调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现实矛盾;由于民主法律意识的薄弱,即使通过教育也一时不能满足法制的统一和协调所要求的民主法治环境水平;三国人民都存在厌诉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正确反映各国的现实情况,还不利于法治环境的尽快形成;即使三国实现了民法的统一和协调,仍不能改变三国的不平等地位;民法的统一和协调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和统计。面临的时空方面的困难有:因三国民法典制定进程不同,所以民法制度发展水平相异;因经济发展进程不同,决定了其他各方面之间也存在着发展历史进度的差异;三国虽在地理上相近,但是彼此独立的主权国家,都有着特定时期特定空间内的独特的政治、文化、历史、地理环境条件等;法文化的历史性,各国间的法文化不仅在历史上有不同,且在同一时期的各国间的法文化特点也不同。关于面临的人员方面的问题的论述,主要是从人才的需求与人才的匮乏、人才的培养等角度进行的。关于面临着要与国际接轨的难题部分的论述,主要是从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性和阐明国际接轨的真正含义等角度进行的。解决途径部分分别阐述了:解决的机构,解决的法律依据,解决的方式,解决成果的保障制度。对于这四小部分,在本文正文中有较详尽的介绍。   第五部分论述了对中国民法典的展望。在这一部分分别介绍了法典的重要性、我国经历的20世纪初的三次民法典编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次民法典编纂、现代化的私法典所依赖的条件、对外国立法先例借鉴时的态度、对待台港澳民商法的应采取的态度、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内部及中国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结构体例的主要争论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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