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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市场并购重组中的私利问题日益受到了监管者和学者们的关注。一方面,由于国内上市公司股权较为集中,“一股独大”现象较为严重,上市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可能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利益输送进而“掏空”上市公司,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也可能会出于个人私利进行低效的并购重组。这些因素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支付的对价远超过标的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从而使较为劣质的资产被注入上市公司,进而对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如何通过市场以及行政手段约束和限制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私利问题成为了监管部门的难题。为此,监管部门在2008年引入了业绩补偿承诺制度,以求利用这一制度中的惩戒条款保证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制度的引入一方面可以对并购重组中的私利行为起到抑制作用。而另一方面,由于业绩指标的可操作性,这一制度的引入也有可能引起并购重组内部人新的私利行为——盈余管理行为,以求规避相关政策的惩罚。如果后一种可能性成立,这意味着并购重组的内部人可以利用新的私利行为来规避政策的限制,使得监管者的保护政策难以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鉴于此,全面认识业绩补偿承诺制度对并购重组市场的影响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以往关于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管理者和大股东私利对并购决策和并购绩效等因素的影响以及业绩补偿承诺制度对并购重组效率的提升作用,较少有研究从内部人与监管部门博弈的角度关注业绩补偿承诺制度是否会引起新的私利行为。本文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承诺可能引起资产重组内部人隐瞒标的资产的真实盈利能力这一假设出发,理论分析并实证研究了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补偿承诺期间内是否会进行盈余管理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否会对这一行为起到抑制作用。本文研究发现:在业绩补偿承诺期内,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显著高于其他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对不同形式的盈余管理起到限制的作用并不相同,具体而言,机构投资者以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会对业绩补偿承诺期间内的盈余管理起到限制作用,而所有制监督以及董事会监督的作用相对而言并不明显。为了保证本文结果的可靠性,本文采取了更换被解释变量以及解释变量等多种方式进行了稳健性验证。此外,本文还发现业绩补偿承诺期间内内部人减持股份的可能性显著更高且在业绩补偿承诺期结束后一年,受业绩承诺影响的上市公司商誉减值可能性高于不受业绩承诺影响的上市公司。这是因为在业绩承诺期结束后由于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相关方不再有盈余管理动机,因此业绩补偿承诺期间被掩盖的业绩问题便会暴露出来。本文研究结论证明了业绩补偿承诺制度确实会引起并购重组的内部人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这些规避措施难以受到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而且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这说明当前的业绩补偿承诺制度存在一定漏洞,对于并购绩效的评价要采取更为多元化的方式,防止并购重组内部人的私利行为,更切实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文的研究,在理论上丰富了关于业绩补偿承诺的经济后果及其治理效应问题的研究。本文发现,业绩补偿承诺制度中的惩戒性条款会引起重大资产重组内部人的新的私利行为,与此同时,本文也认为业绩补偿承诺制度下的私利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司治理机制可能难以完全有效地限制由于业绩补偿承诺所引起的私利行为。在实践上,本文的研究结论对监管者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政策、切实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部分,第三部分为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部分,第四部分为研究设计部分,第五部分为实证分析结果部分,第六部分为进一步研究部分,第七部分为结论与政策建议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