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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所有权与公共控制权的共存,是一种非常规的过渡形态还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模式?这一问题对我国的现实与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经济发展中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是混合所有制的市场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要"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时他也强调"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因此研究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格局下的竞争与规制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中国经济学界,大量的学术文献集中在了对两类问题的研究上,一是对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范分析,二是对相似目标函数企业的竞争与规制状态的研究或不同目标函数企业的绩效差异的比较研究,而正式地、规范地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混合所有制经济下不同目标函数企业的策略竞争与规制问题的文献尚不多见。在西方经济学界,上世纪90年代末以后--尤其是2005年以来--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竞争问题逐渐得到了学者的重视,涌现了一些优秀的文献。本文正是基于国内外的相关文献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转型经济的各类约束条件,对中国现实状况做出的一项探索性研究。 基于基本研究框架,本文的研究逻辑层层展开、逐步推进,重点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第一,封闭条件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竞争与规制。在这一框架内,通过构建基于国有和个人所有制经济不同目标函数的古诺-纳什博弈模型,证明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下,低效率国有企业退出或民营化会更加有利于提升社会福利。同时也证明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在自然垄断产业或高度垄断型产业中,相比较于纯私人企业竞争环境,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混合存在或国有化部分民营企业可能会提升社会福利;在一些不完全竞争领域中,即使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于民营企业,这也不一定意味着国有企业需要退出或者需要民营化,混合所有制经济竞争均衡总是优于单一所有制经济竞争均衡,这也意味着只要国有企业低效率仍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在特定条件下仍然可能会提升社会的总体福利。 第二,开放条件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竞争与规制。在这一框架内,构建了包含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在内的古诺博弈模型,证明了早期发展经济学家的观点可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对那些重要的幼稚型产业给予特殊的国家保护。证明,参与国际贸易并不意味一定会提升国民福利,而是存在着内在的关于"生产者剩余损失"和"消费者福利增长"的一个基本的权衡(Trade-off)。这一权衡决定了基本贸易政策走向。 第三,市场分割条件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竞争与规制。在这一框架内,构建了基于区域企业与全国性国有企业共同竞争的古诺-纳什博弈模型,证明了全国性国有企业在参与区域竞争的过程中,可能具备一种区域整合的功能,在其效率较高的情况下,会迫使地方企业改进成本或者退出市场。而只有当地方民营企业有足够高的效率的时候,国有企业才会选择退出策略。也发现,当国有企业参与地方企业的竞争时,它面向全体市场的决策与分别面向各区域市场的决策等价,同时整体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总目标也可以分解为各区域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子目标之和。 第四,宏观环境不确定条件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竞争与规制。在这一框架内,构建了基于随机成本冲击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古诺-纳什博弈模型,证明在特定条件下,无论是在系统性成本冲击还是非系统性成本冲击中,国有企业都具有重要的风险分担和风险对冲的稳定器作用。在对称性冲击中,民营企业可以按照既有的模式去安排生产,而国有企业则需要完成最终风险承担者的角色;在不对称冲击中,国有企业需要完全对冲民营企业产出波动,从而维持社会均衡总产出和均衡价格的稳定。 在以上四类模型的分析中,分别提炼了它们所具有的政策含义,基本的政策建议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混合所有制经济常常优于单一所有制经济的市场绩效。国有企业可以作为政府的一种内部规制策略,要求政府必须明确自己规制的目标、时机、策略、力度等方面的内容。模糊的目标可能会发出更紊乱的信息,从而使得市场无法达成稳定的均衡,引发更复杂的产出波动。 第二,在市场高度不完美的情况下,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混合存在确实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但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如果国有企业效率低下,那么退出或民营化有时也许对社会规制者来说是一个最优决策。 第三,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所有权规制非常重要。在一些重要行业,当具有效率优势的外资企业进入到一个垄断性行业时,尽管国有企业表现为亏损经营(个体无效率),但它可能也是具有宏观效率的,这种亏损经营事实上可能会提升整体的国民福利。 第四,在市场分割条件下,全国性国有企业事实上可以作为一种规制策略来对地方保护主义进行不同程度的制约。可以通过动态调整企业目标函数以实现整体市场福利的最大化。 第五,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竞争的环境中,国有企业目标必须得到明确,这意味着社会规制者/政府或国有企业必须对自己的目标做出可置信的承诺,否则它可能会严重扭曲风险资源的配置,从而形成不恰当的经济激励。 从分析中可以发现,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竞争与规制与纯私有制经济或纯公有制经济状况存在重大的差别。基于这些差别,初步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制框架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