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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损害赔偿法领域,对机会利益的的定位和对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一直鲜有人论及。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机会丧失案件。这一类案件涉及到损害赔偿的两大核心要件问题,即损害和因果关系。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在面对机会丧失案件时,显得捉襟见肘,往往无法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关于损害,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要求,被侵害的必须是权利或者法律保护的利益,并且这种损害至少在诉讼时应当是确定和可知的。然而,机会丧失案件中,机会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受害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这种确定性上的要求就显得过于严苛;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传统侵权法理论仅认定有或无因果关系,即遵循“全有或全无”原则,并无“比例因果关系”或“部分因果关系”之说。而机会丧失的受害人往往无法举证自己的损害是完全由加害行为造成,因为其丧失的机会仅仅是一种部分的“可能性”。面对机会丧失的难题,各国法院或将损害进行重新界定,或修补因果关系原则。处理机会丧失案件时,我们有必要对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理论进行突破,以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一方面保证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保护法律的稳定性。本文正是在进行这样一个探究,试图解决机会丧失损害赔偿的认定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机会丧失损害赔偿的涵义分析、机会丧失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机会丧失的认定以及机会丧失与我国司法实践的关系等问题进行论述。首先,文章以两个具体的案例为考察对象,对机会丧失损害赔偿的定义进行了界定,认为所谓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是因加害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获得利益或者避免损失的机会丧失时,请求其赔偿。其次,文章从机会丧失损害赔偿的客体以及机会丧失理论两个方面,论述了对机会丧失进行赔偿的理论依据,认为机会本身是一个可赔偿的损害。再次,本文就如何认定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在比较各种学说、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案,即直接承认机会丧失为一种独立的损害,考察机会的减少,并适用一般因果关系证明规则进行认定。最后,文章研究了我国在机会丧失方面的司法实践现状,指出我国应当在严格限制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引入机会丧失理论,以保护受害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