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标反向混淆是与传统商标正向混淆相对而言的,其出现是传统商标混淆理论在混淆方向上扩张的结果。商标反向混淆制度起源于美国,但美国成文法上并没有商标反向混淆的明确规定,该制度是美国法院通过若干相关判例予以确认和发展的。美国商标反向混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再到不断完善的过程。所谓商标反向混淆是指在后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造成或很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使用人或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许可等联系。商标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是从混淆方向上对商标混淆侵权的划分,反向混淆不仅在混淆方向和主观意图上与传统正向混淆不同,其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更为隐蔽、结果也更为严重。虽然商标反向混淆与直接混淆、间接混淆以及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的划分标准不同,但商标反向混淆在直接混淆、间接混淆、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的情形中均可发生。反向混淆与反向假冒虽表面相似却实质不同。反向混淆的实质是将他人的商标附加在自己的商品上,而反向假冒的实质是在他人的商品上附加自己的商标。商标反向混淆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我们应按照多因素检验法来判断,同时充分发挥消费者问卷调查的作用。其中,我们应关注商标反向混淆可能性与正向混淆可能性在具体判断上的差异。商标反向混淆认定的基本要件包括四点,即原告商标注册在先、被告非法使用原告商标、被告的非法使用行为使原告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关公众误认为原告商标来源于被告或与之有关联关系。我国商标立法尚未规定商标反向混淆,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涉及商标反向混淆的案例。审判人员对于司法案件中存在的反向混淆问题要么采取回避态度,要么虽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反向混淆理论的存在和运用,但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会从现有法律中寻找依据。研究商标反向混淆制度、对反向混淆行为进行规制无论是从保障权利、维护公平正义、贯彻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还是从顺应世界历史发展潮流和回应现实需要等方面而言都是必要的。同时,从立法角度、理论研究角度和司法实践角度而言在我国构建商标反向混淆制度也具有现实可行性。在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之际,研究商标反向混淆制度,进而提出我国商标反向混淆制度具体内容的构建具有很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我国商标立法中应引进混淆可能性理论;其次,要科学界定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构成条件;最后,需明晰我国商标反向混淆制度的适用范围,即商标反向混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局限于商标之间,在注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之间也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