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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行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确立了法律依据。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一个重要法学概念,如何界定其概念将会影响整个侵权法理论的发展方向。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其概念,学术界亦难以达成共识,对其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一直是是很多学者孜孜以求、苦心专研的课题。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都有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既为法院审理侵权类型案件提供了指导准则,亦为学者研究侵权行为概念提供了法律依据。因为语言表述功能的局限性,给侵权行为做一个全面概括的概念的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研究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其有个相对准确的认识。对于这样一个事关重大的法学概念,无论在立法、司法上,还是在学说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准确界定,何谓侵权行为,学者一直存在争议。不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认为侵权行为一词反映着一种对法律或某种社会公认道德标准的偏离,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违法性。违法性是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违法性概念所蕴涵的利益衡量因素也体现了社会一般价值判断因素,认为某种行为因缺乏正当性而被赋予了侵害的因素,所以构成侵权行为。欲理清侵权行为的概念就必须理清违法性的概念,违法性应当采取客观判断标准。过错在侵权法领域也具有举足轻重的理论意义,过错是一种主观判断。违法性是一种客观判断,与过错不能并列存在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中,过错是行为人主观具有可责难性的依据,是行为人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而不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行为必须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有损害事实发生、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概念要想准确定义还必须考虑侵权法的目的和功能问题,此问题对于正确界定侵权行为的涵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侵权法的根本目的和功能是填补受害人损害的功能,所以在立法时会倾斜于填补损害的模式,对于侵权法中规定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甚至过错推定责任都体现了侵权法的目的与功能问题。侵权法的另一个功能应当是抑制侵权行为发生的功能,在认识侵权行为时应当考虑行为的不法性,是被法律否定和惩罚的行为。在我国立法上,虽然也规定了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但是没有规定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来看,我国对于侵权行为的界定,仍然是把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而并非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综上,侵权行为是以权益受侵害又无合法正当事由为表象,以实质违法性判断为内涵,是侵害他人权益又无合法正当事由并应依法律或社会共同观念判断其不法性的事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