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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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以下简称安保义务人)的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只规定了责任形式,没有详细说明责任究竟应该如何承担的问题,因此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条文都有很大争议。通过查阅大量案例发现,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保义务人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形态等方面都存在适用混乱的状况。文章拟解决的问题是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保义务人承担何种责任,即在第三人和安保义务人分别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对安保义务人责任形态进行分类讨论进而得出本文的结论。第一部分通过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梳理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安保义务人的责任承担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安保义务人责任性质存在分歧,应当明确安保义务人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时,究竟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二者竞合状态下的责任;解决安保义务人责任的构成要件争议,究竟是采用三要件体系还是四要件体系进行解释;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形态不清,对在第三人和安保义务人不同主观状态下安保义务人的责任承担进行分析。第二部分着重分析第三人介入下安保义务人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对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二者各自的特点、理论依据和违法性与主观过错在判断标准上是否能够重合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三要件体系的优势。其次,分析安保义务范围的确定原则和确定因素,扩展了除《民法典》第1198条以外,其他法律规范中安保义务的适用范围。再次,对各要素分别进行分析,以期为探究第三人介入下的安保义务提供指引。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章节。为了与《民法典》第1171条、第1172条更好的衔接,文章用了大量篇幅分析安保义务人需要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以及安保义务人与第三人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形态。当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均为故意的情况,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当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均为过失或者第三人过失而安保义务人为故意的情况下,双方应该承担按份责任;当第三人故意而安保义务人过失时,才应当承担我们理论界和实务界常用的补充责任。探究安保义务人和第三人内部份额划分的标准以及责任承担,讨论安保义务人在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下,享有追偿权是否合理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对第三人介入下安保义务人责任规则的解释,深入地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得出本文结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原则上违反安保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不排除违约责任的适用;第三人介入下安保义务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应适用三要件体系更为合适,可以减轻受害人举证的负担;如上述第三部分所述,细化了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不同主观状态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对第三人和安保义务人之间责任份额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应当采用“原因力+过错”综合分析的方式进行考量。同时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对追偿权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第三人和安保义务人之间宜采用“双向追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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