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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种类极大丰富。人们具有更多选择性的同时,内心却更加恐慌,频发反复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使整个社会对食品行业陷入信任危机。作为对食品行业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的公信力逐渐遭受质疑,社会满意度正在日益降低。目前我国社会的食品问题已经十分严峻。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损害越来越严重,其背后反映出一个深刻问题——我国食品行业司法救济制度存在不足和缺失。食品的公共属性决定了仅仅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的传统类型诉讼均不能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完整地保护,因此,食品行业的司法救济应当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相关领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这对构建和完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本文对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思路如下:首先通过对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然后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综合研究,重点从民事诉讼制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及行政监管职能行使三个方面,论述其救济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公益诉讼以及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相关概念及理论,为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寻求理论基础。最后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与司法环境,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保障制度三个方面对如何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详细论述。关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应当包括,维护食品安全公共利益原则、保障公民食品权原则以及多方主体参与原则;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具体包括起诉主体、受案范围、诉讼请求、审判模式以及管辖、举证规则等方面,均与传统诉讼存在较大区别,存在自身其特殊之处;关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保障制度如何构建,笔者主要从防止滥诉、风险转移以及救济优先的角度进行分别阐述。从而最终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