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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以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为主的技术许可方凭借其技术优势和丰富的知识产权战略经验,利用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急于引进先进技术的心理,实施限制性商业行为对被许可方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限制,以垄断并不断扩大其科技和经济方面的利益。这种限制性商业行为对经济、科技较为落后的被许可方的经济发展危害是极大的,它阻碍了自由竞争和国际技术贸易的正常发展,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技术的创新和知识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我国在加入WTO后,同样面临一些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在国际技术许可中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巨大压力,而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并刚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但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针对这样的现实,本文在总结前人分析的基础上,从我国和国际相关立法实践出发,首先分析了国际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本质特征,阐述了在经济全球化、贸易国际化的知识经济时代,必须要将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坚决反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结合起来,既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又要坚定地防止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以解决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出现的限制性商业行为问题,这是对待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正确态度,也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课题。接下来本文总结了国际条约和发达国家在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有效经验,阐明国际社会在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认定与规制上存在的主要分歧与彼此作出的妥协。最后,本文重点论证了应不断完善我国对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在这部分,文章阐述了我国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并阐明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在国际法框架下,不断完善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认定和管制的立法与实践,建立一个完整的对国际技术转让中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体系,以维护我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利益,保障我国国家经济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