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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党中央根据我国城乡关系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容村貌、民主管理等各个方面,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历史任务,离不开国家财政对“三农”的大力支持。财政支农不仅是公共财政理论、农村公共产品理论、农业的特性以及“两个趋势”判断理论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党和政府紧紧围绕“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大幅度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有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但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乡村分布广泛、国家财政资金有限,如何在有限的投入条件下,实现新农村建设的奋斗目标,是摆在我们党和政府面前的重要而紧迫的问题。笔者认为,国际经验表明,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和保护力度,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给、予”关系,按照WTO规则及时调整财政支农政策是国际普遍做法。与国外财政支农政策相比,我国财政支农工作存在总量不足、结构失衡、配套资金投入渠道不畅、未充分利用WTO规则和管理体制混乱等问题。由此可见,完善我国财政支农政策,构建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财政支农体系成为当务之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这为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完善指明了方向。为此,当前要着重完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财政政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体系、推进农村社会事业进步的财政体系以及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惟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财政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保障作用,促进新农村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