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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人权家族中的新生代力量,是人类社会文明演进的必然产物。保护公民隐私权,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个人地位与人格尊严的重要指标。“性”与“隐私”有着密切的联系,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性受害者的隐私权,是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需要认真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第一章首先就隐私权的源流、隐私权的涵义以及权利特征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对权威工具书和学者有关隐私权的概念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笔者将隐私权界定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害的,以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干涉为内容的一种自主性人格权。指出隐私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消极性、精神性和可递减性。 第二章为在刑事诉讼中保护性受害者隐私权的必要性。笔者首先阐明了性犯罪对被害人精神上的严重危害性;揭示了性犯罪告发率低的历史、文化和制度原因,并结合女权主义观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认为性犯罪的低告发率是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和制度根源的:传统的贞操观念对女性的压迫,法律潜在的性别歧视以及人们对性受害者存在的“被害人怀疑”的传统偏见,都是促使被害人在遭受性侵犯后选择隐忍、压抑而不主动追究犯罪的重要诱因。进而论证了在刑事诉讼领域加强对性受害者隐私权的保护的重要意义:有利于保护性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全面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有利于防止“第二次受害”“、第三次受害”现象的发生,防止恶逆变性。 第三章是对在刑事诉讼中保护性受害者隐私权的理论基础进行的研究。笔者主要借助了人格尊严理论和生存权理论。借鉴康德关于人格尊严的论述,笔者认为人格尊严理论有两个基点:人的目的性与人的自主性。目的性要求承认人的主体地位,把每个人都看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基于此,应当更正那种仅仅把被害人当作国家追究犯罪的工具的错误理念,被害人也是具有理性的主体,目的性也是他的根本特性;自主性是保有人格尊严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性受害者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这是他享有自主性的体现。承认被害人的目的性和自主性,承认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为性受害者的隐私权应当得到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生存权是人类首要和基本的权利,在人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现代生存权理念里,自然生命权仍然是生存权最基本的形式,但是以人的价值和尊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生命权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以生存权为本位的人权,其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避免和补救社会弱者可能失去或已经失去的自由与平等,使社会弱者也像其他人一样有尊严地生活于社会之中,这正是生存权的根本价值所在。 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性受害者隐私权保护的思考。笔者在借鉴国际公约和世界主要国家、地区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主张我国的刑事诉讼应当从立法完善与法律援助两个层面双管齐下,对性受害者的隐私权提供全面而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