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藏匿罪是我国最古老的罪名之一,它是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窝藏犯罪人以达到使其逃避司法侦查、审判为目的的犯罪行为。由于窝藏者的窝藏行为使司法机关追捕犯罪人的司法活动增加了难度和障碍,侵害了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因而在中国古代历代律令中规定藏匿罪或者针对窝藏犯罪行为制定特别刑事立法,通过严刑峻罚打击窝藏者,以便及时的追捕犯罪人,迅速的打击犯罪,就成为历代统治者所极为重视的一个问题。根据笔者能够发现的现有史料,藏匿罪早在西周时就已经出现。此后,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发展与变迁,中间其曾几易其名,“匿奸罪”、“首匿罪”、“舍匿罪”、“知情藏匿罪”等等,都是藏匿罪的名称,但词异而义同。中国古代藏匿罪经历了大致四个历史发展阶段,隋唐前是藏匿罪的产生阶段,藏匿罪自西周开始出现以后,秦律中有“匿奸罪”,规定“匿奸者与降敌同罪”汉代则将“首匿罪”首次入于律,且汉武帝时既“重首匿之科”,作“沈命法”,罪名的改变和法条的成熟都说明藏匿罪在汉代已经形成。其后,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至唐,明确规定“知情藏匿罪人”条,法条的进一步完善和科罚的适中合理标志着藏匿罪至唐已达完备。而宋代“窝藏重法”、“重法地法”等特别刑事立法重法治窝特征的出现则使得中国古代藏匿罪发展到了另一个高峰,此后,明清各代基本因袭前代藏匿罪的规定,因时损益作了些许变化,以便适应当时打击窝藏犯罪的统治需要。中国古代统治者极其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藏匿犯罪人的窝藏者,在二千多年的阶级斗争和司法镇压中,除了注重运用律这种稳定的法律形式打击窝藏犯外,春秋战国时代的《仆区之法》、汉代的“首匿之科”、宋代的《窝藏重法》等都体现了藏匿罪立法形式的多样性和变化性,这种变化并非是盲目和偶然的,这种变化与当时统治者的政治需要、社会条件的变化以及儒家文化的影响和统治阶级司法镇压经验的积累都有着极密切的联系。同时,“亲亲相隐”这一重要的古代司法原则也与藏匿罪的产生、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关系,在定罪与量刑方面对藏匿罪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试图对藏匿罪的历史发展变化进行纵向的考察并加以规律总结,从一个看似小小的罪名的变迁与演变中发现一些有益的启示。论文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导言部分,主要对古代藏匿罪的基本涵义、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作简单交待;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在该部分中对从西周到清末的藏匿罪,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分阶段进行了整体的历史考察研究。其中对藏匿罪与“亲亲相隐”原则的对比考察是一个亮点。第四章则是延续前面部分所作的研究,对我国古代藏匿罪的特点作出总结,并从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得出一些对我们现今有益的启示。最后是论文的结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