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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从股权转让的概念、性质、分类入手,以引起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协议转让的几种情形为依托,结合《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每种情形中的焦点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相应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观点和思路。论文的基本构架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协议转让的基本理论。对股权转让的概念、分类作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提出股权非协议转让的概念及可行性。这一部分为全文的论述构建了一个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非协议转让情形。这是本文的焦点。新《公司法》对股权的继承问题和强制转让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缺陷,有需要进行完善之处:“股东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不能被继承的,只能是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而且应当按照公司法第72条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执行;因继承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时,无需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章程不能否定继承人继承财产性权利的资格。强制执行股权时,股东可以在拍卖底价的基础上行使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几种股权转让情形:对于股权出质的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两个问题:股权质押是否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权设质需要在公司内部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还是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股权在设质时无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当设质的股权被折价、拍卖、变卖前,应适用现行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股权的出质情况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使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私自转让出质的股权或重复出质的恶意行为不能实施。对于因离婚而导致的股权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夫妻间无法达成一致时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应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股权的归属,由报价最高的一方享有,同时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当双方均不愿取得公司股权时,可将股权转让后由夫妻双方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或者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股东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部分——非协议股权转让中股权变更登记的效力。对股权非协议转让所必需的两个登记: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公司外部工商变更登记进行逐一分析,总结出:合法的股东名册变更是股权转让生效的根本原因,工商变更登记起到向社会公示的作用,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