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基于女性主义法理学的展开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uaile678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女性主义法理学是女性主义(即女权主义)思想与法学结合后的产物,其建立在女性主义对父权制度的批判之上,旨在寻找并分析作为国家机器的法律是如何巩固结构上的不平等、将女性利益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女性主义认为,父权制度是女性屈从地位的根本原因,它是一个把女人从属于男人的体制,也是所有女性的共同体验。尽管妇女在其他方面各不相同,但她们都基于她们的性别身份而受到了歧视和压迫。即使某些具体的个人人际关系偏离了这个轨道,但符合它的社会体系组织仍然无处不在。因此,父权制比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文化都要复杂,它是一个整体性的世界性观点,有着千万种隐喻和效果,没遭遇过任何正式的反对和挑战,直到女性主义出现。所有女性共同的经历就是她们生活在父权世界中被奴役的那一边。因为法律本质上体现的是主流文化(即父权制)的价值、态度、期望和假定,这个特点使得法律无法为那些处于主流文化范围之外的人提供正义。作为女性主义法理学的分析方法,社会性别理论主张,不能只看见男女权利在形式上的平等,而要看到同样的政策对于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在形式平等背后,只有女性面临失权、失语的问题。总的来说,女性主义法理学是基于女性不平等、受压迫状况而展开的,其目的是构建一种真正能够保护女性利益、破除父权主义制度对女性压迫、能够实现性别正义的国家理论。其并不准备重建一个只对女性有利的法律制度,而是要重建一个反映女性实际生存状况、真正平等对待女性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女性主义法学意图扫除法律对女性的偏见。而强奸罪正是这样一种充满了对女性的偏见的犯罪。强奸罪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发展过程就是女性不断反抗父权制度的压迫、破除法律的男权色彩、要求主体性的过程。首先,偏见体现在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上。我们必须先定义强奸,才能定义强奸罪。但我国目前的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十分抽象和简单,唯一的司法解释来自三十多年前,且已经被废止。因此,对什么是强奸这一问题,并不存在标准答案。标准不明的问题不光在学界引起了较多的争议,也清晰地反映在了司法实践当中。有学者总结了507个强奸案发现,我国司法机关对强奸罪的定性规则模糊混乱,审判机关普遍直接援引刑法条文,而未对强奸罪为何成立或不成立进行说理,这说明,在缺乏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各审判机关、司法机关只能凭借经验来判断,并且通过弱化说理过程来自圆其说。在强奸罪问题的研究中,存在着许多“存而不论”的模糊点,这导致了强奸罪在适用中频频陷入尴尬境地。从刑法学科内部来看,尽管“强奸”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刑法学界也没有在“什么是强奸”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虽然有一些“通说”,但这些“通说”由于太过抽象而难以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这导致关于强奸罪的诸多刑法教义学解释互相矛盾,也有各自的缺陷。首先,虽然通说认为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权利,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但对于妇女意志包括哪些内容、强奸罪保护妇女的哪些性权利这个问题,存在着狭义与广义两种解释方法。在狭义说与广义说的分歧中可以看出,强奸罪的法益内容的实际指向并不明确,即强奸罪保护的妇女的性权利应当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被回避了。其次,对于在暴力不明显情况下,如何证明妇女意志这个问题,学界存在着最大反抗说、合理反抗说、反抗必要说、反抗不要说、消极同意说、积极同意说等观点。反抗必要与反抗不要说虽然看似对立,但却因为没有对基础概念达成一致意见,使得二者间的讨论违反同一律而没有形成交锋。最大反抗原则对妇女提出的不切实际的要求基本不可能被满足,不具有事实上的合理性。合理反抗说则没有给“合理”以界定,这导致其在实践应用中缺乏可行性。消极同意说是目前强奸罪的发展趋势,但其仍然围绕妇女的反抗行为展开,没有赋予女性彻底的主体地位;积极同意说则因为其“激进”和“理想化”遭遇了批判。第三,胁迫与暴力一样,都能够对妇女产生强制从而使行为人达到强奸的目的,但程度轻微的强制不足以构成胁迫。尤其是在存在利益交换的情况下,准确判断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制程度成为了定义胁迫的关键性问题。在对胁迫的定义上,学界主要存在权利理论、交易人期待说、第三方优势说、权利弱化说和权利无涉说几种观点。而这些观点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权利理论难以解决自由冲突困境,交易人期待说与第三方优势说的适用性差,权利弱化说理论基础不当,权利无涉说的逻辑自相矛盾。从这些缺陷中可以发现,胁迫的强制程度取决于妇女意志的自由程度,刑法认为妇女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拥有意志自由,其对强奸罪的认定就会在哪个节点介入。因此,问题取决于刑法对于女性困境的理解程度。但除了权利弱化说,其他学说都没能对此时女性面临的特殊困境进行分析。而且,权利理论及建立在其之上的权利无涉理论,其所标榜的“客观性”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在强奸这种基于性别的犯罪中,其并没有将性别之差考虑在内。最后,骗奸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规定,除暴力胁迫外,其他手段也可以构成强奸。这说明强奸罪的手段并不限于暴力与胁迫,包括我国在内,许多国家也出现了欺骗妇女作出性同意而构成强奸罪的案例。欺骗妇女使之同意性行为(即“骗奸”)的,本质上也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对于此种情况应如何定性,学界普遍认为取决于妇女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同意的效力。而目前存在的判断方法主要有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说、法益错误说、法律错误说、客观真意说、全面无效说等。这些学说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说不当窄化女性权利,法益错误说的推理过程有误,法律错误说无法准确界定性行为的品质。究其原因,一是动机错误理论在各个学说中的误用所致,目前学界普遍采用的“动机不影响同意效力”理论,并不具有在“骗奸”行为中适用的基础,不但在民法中尚且存疑,在刑法中也受到了挑战,因而不能作为骗奸情况下判断妇女同意效力的依据。二是法律错误说论者对Tabassum案类推适用不当,才造成了其无法准确、合理界定性行为品质的困境。三是强奸罪法益空心化,使得法益错误说和客观真意说无法完成妇女是否对法益产生认识错误的判断。而从女性主义法理学的角度加以审视,就会发现强奸罪的判断标准除了内部存在的逻辑上的问题,还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即以“无性”、“中立”的面貌掩盖了潜在的性别歧视,关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解释方法均缺乏女性经验的参与,致使对女性利益造成损害。首先,“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其代表了何种法益内容并不明确。学界对于强奸罪的法益和强奸罪的本质的争论,都没有从女性本位出发来认定女性应当有什么样的性权利。这说明,刑法从未充分考虑女性在性行为中所承担的额外风险,缺乏对女性权利的公平保障。其次,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方式,现有理论除积极同意说外大部分持反抗立场,认为妇女必须通过一定程度的反抗证明自己的意志。但反抗的内容不但难以定义,而且与妇女意志没有必然关系。本应对准行为人的“一般人标准”不能对准被害人,存在误用的嫌疑。第三,在对交易场合如何定义胁迫这一问题的讨论中,除权利弱化说之外,各种学说都没有看到情景对强制效果起到的作用,试图维护交易自由但忽视了交易的性剥削性质。最后,在骗奸行为的定性问题上,如果承认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权利,那么任何以欺骗获得妇女性同意的行为,都会因损害妇女意志自由而损害妇女的性自主权。除全面无效说外,各个学说都没有重视骗奸行为对妇女意志自由的损害,也没有从保护妇女性的处分自由的角度进行评价。根据女性主义法理学的观点,法律解释之所以缺乏女性经验、无视女性利益,是父权制度下女性失权、失语的必然结果。因此,应当在反思父权制的基础上,按照女性主义法学理论所提供的思路和方法,以社会性别理论重新审视强奸概念,重构一种合理的强奸罪判断标准。首先,承认性别差异,转换思维模式,以女性本位而非父权制意识形态为强奸的判断基准,丰富广义说的妇女意志内容,将违背妇女意志且侵犯妇女性平等权的高风险性行为纳入到强奸罪的规制范围。其次,破除受强奸文化影响而形成的、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错误观念形象,从女性的实际生存状况出发,以无须考察反抗程度的“消极同意说”取代“合理反抗”的一般人标准。再次,以“禁止性剥削”为判断强制程度的理论依据,并以女性经验作为强制程度判断的参考系数。最后,回归强奸罪对女性意志自由的保护功能,以修正后的“全面无效说”作为非交易型骗奸行为可罚的依据,并对因果关系达不到刑法要求的骗奸行为做民事侵权处理,实现对妇女性权利的全方位保护。
其他文献
<正>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广西自然资源系统立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资源保护和要素保障“两手抓、两手硬”,科学统筹空间布局,高效配置资源要素,高质量利用土地资源,改革创新赋能服务,实现规划引领有高度、保障发展有精度、盘存拓增有力度、惠民利企有温度,为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仍存在自然资源约束趋紧和利用粗放的问题,在国家对建设用地实
期刊
综述了感官艺术疗法的概念及其各类形式在癌痛患者中的应用状况,并分析各类感官艺术疗法的作用机制及应用中存在的不足,旨在为我国癌痛患者的管理和照护研究提供参考。
期刊
学位
以江门市P区康复教育中心5—6岁特殊儿童为研究样本,将36名儿童分为人数相等的两个班,即实验班和对照班,采用实验法和观察法,在量化研究和质性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艺术疗法在师幼互动中的影响。结果显示:特殊儿童艺术疗法在教师与特殊儿童互动过程中得到有效实施;特殊儿童艺术疗法中的活动能够有效促进特殊儿童的社会化发展。建议政府部门构建特殊儿童康复教育的一体化教育体系,联合多部门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新局面;特
期刊
近些年来,基于大数据应用技术实现的电商推荐系统逐渐成为各大电商平台推荐服务的研究重点。然而,如何处理海量的用户行为数据,从用户行为中挖掘出用户的商品购买偏好是所有电商平台的重点难题。在新的大数据时代里,Spark以诸多优点成为众多电商平台实现推荐服务的首选技术框架。本文会重点介绍SparkMLlib在电商行业中的具体实现,通过使用SparkSQL、SparkStreaming、微服务、非关系型数据
期刊
家庭暴力是全球公认的社会性问题,各国政府部门、非营利组织都日益重视并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2015年出台的《反家暴法》中提出“坚持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建立相应机构”的立法原则,且重视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的合作。自此,反家暴多机构联动受到政府与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探索社工推动机构联动机制的落地与完善,促进家暴问题的社会治理。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以深圳市某区的家庭暴力防护中心A中心为例,以社会生态系
学位
随着新型教学方式的发展,表达性艺术疗法在心理健康领域的发展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对表达性艺术疗法的定义、类型以及研究取向进行总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表达性艺术疗法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融合路径。对表达性艺术疗法的本土化发展具有借鉴与启发意义,为心理健康教育方式的创新提供了理论指导。
期刊
目的:探讨绘画艺术疗法对肿瘤化疗患者恶心呕吐、生活功能及焦虑情绪的影响。方法:将我院2019年4月—2021年4月接收的106例肿瘤化疗患者根据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对照组(给予常规化疗护理)与干预组(给予常规化疗护理+绘画艺术疗法),各53例,观察两组的恶心呕吐程度、生活功能及焦虑情绪变化。结果:绘画艺术疗法干预后,干预组的恶心呕吐程度分级显著低于对照组,生活功能(FLIE)评分显著高于对照组,而焦虑
期刊
<正>表达性艺术治疗是将艺术以非言语的沟通技巧作为表达媒介,帮助当事人释放被压抑的情感经验或困扰,重整内在需求与冲突,以达到疗愈心灵的目的。表达性艺术治疗因其多样性、体验性、创造性的特点,能为儿童营造安全的表达空间,降低儿童的防御心理,很好地契合了儿童内隐性、不善于用语言表达思想与感受的心理特点,是社工开展儿童心理服务的常用方式之一。
期刊
本文首先分析了高职学生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在高职院校开展朋辈心理辅导的工作想法,并通过对朋辈心理辅导员开展沙盘游戏、绘画心理分析、OH投射卡、音乐想象技术和音乐表演技术的培训实践,归纳出高职院校朋辈心理辅导的工作思路,即采取"多渠道、多体验、打基础"的培养理念,坚持"宽进严出、加强督导"的渐进式培养方针,摸索出一条适合高职院校朋辈心理辅导的工作模式。
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