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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虽然是在判例法的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但是其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例外和补充,本身就具有存在的正当性。我国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首次以法条的形式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确立下来,但是对于实践中出现可以适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案件时,却没有立法上可供适用的规则,所以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亟需构建的。从理论研究上来说,学术界大多将目光集中在传统刺破公司面纱的研究中,而较少地涉及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研究。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在股东与公司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由公司为股东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对于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向公司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进而损害了股东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进行规制,既是利益平衡原则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具体适用,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了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法理基础。基础理论是进行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本文首先试图从法律原则和规则中提炼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基础,为制度的具体适用提供扎实的理论根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公平正义理念、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社会责任,以及利益平衡原则。第二部分梳理了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具体构成要件。分别从主体、主观、行为、结果等四个方面分析了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构成要件。主体方面包括股东和公司,股东是过错行为方,当然应该成为责任主体,公司是连带责任方;主观方面以股东主观故意为标准;行为要件要求股东和公司达到人格混同的程度,且股东做出来向公司转移财产的行为;结果要件是因为股东丧失了一定程度的偿债能力,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实质受损,这两者之间不仅有关联,而且还是因果关系的关联,前者导致了后者的结果。第三部分研究了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类型。本文认为外部人反向刺破的适用范围应限制于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对较常见的一人公司、关联公司中的母子公司和姐妹公司的类型进行了重点研究。第四部分论述了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责任承担。这一部分主要是从责任承担的性质、范围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来具体进行探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非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公司以从股东处受让的财产为限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且对举证责任的规定采取分阶段的做法,第一阶段先由股东债权人提出证据,经法官判断后,再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过错股东提出无滥用行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