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背景下,中国通过刑法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开始得较晚,因为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缺乏刑事立法的迫切性。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开始逐渐加强对著作权的重视,这也是发展科学事业的需要。自从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以来,更加认识到运用刑法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意义,以进一步适应履行TRIPs协定的刑事义务,然而也面临很多的现实问题。制度创新需要与特定的社会文化相融合,我国著作权保护在公众守法层面遇到的问题体现了其缺乏内生力量的支持。我国公众对盗版具有较高的宽容度,如果百姓并不排斥盗版行为,那么盗版现象就很难杜绝。与此同时,盗版现象猖獗还与社会普遍缺乏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道德意识有关。而且,随着技术革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更加巨大,互联网环境下打击著作权犯罪也在面临巨大的挑战。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使用刑法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背景与意义,从刑法保护目的必要性与手段正当性两方面对其必要性进行阐释。一方面,加强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对外贸易与获取技术的需要,也是鼓励创作与传播,推动社会主义科学文化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刑法作为补充法与后盾法,是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利用刑法对著作权进行保护,进一步加大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第二部分比较分析了国际社会的刑法保护制度。世界各国重视运用刑事制裁手段,1994年的TRIPs协定也运用刑法手段保护著作权,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说明了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主要面临缺乏社会支持的问题,如何应对互联网与数字化技术不断发展的问题,如何准确履行TRIPs协定的问题,以及如何在实践中收到良好成效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通过探讨侵犯著作权犯罪,对其进行更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较之一些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而言,我国还是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通过删除“以营利为目的”,以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数额等因素规定为构成犯罪的情节,以及加强被害人的补偿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