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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模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我国实行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政府采购模式。同时,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公开招标。以集中采购模式下的公开招标采购为研究对象抓住了政府采购问题的重点。实行集中采购有利于充分实现规模效益,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公开招标采购的优点是有利于降低信息搜寻带来的交易费用、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集中采购模式下的公开招标采购结合了集中采购模式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优点。然而寻租行为的存在不仅破坏了这些优点,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包括:降低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和社会财富的损失。
为治理寻租,就必须首先搞清“寻租”的概念。在研究寻租时,国内不少文献只是直接地引用了西方理论界关于“寻租”的定义,并没有去深究这些定义存在的缺陷;很多文献对“寻租”一词的理解模糊不清,不少文献直接把“寻租”与“腐败”等同起来。针对这一情况,本文结合“经济租金”的概念,比较了国外理论界对“寻租”的几种流行的定义,分析了各种定义的优缺点,对“寻租”的概念做出修正,认为寻租是“直接的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租金的活动”。在此基础上,本文具体分析了集中采购模式下公开招标采购中的寻租方式,包括采购“权力人”与供应商之间的纵向串谋、供应商之间的平行串谋以及供应商在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败德行为。采购“权力人”与供应商之间的纵向串谋总是与采购“权力人”的腐败联系在一起的,而供应商之间的平行串谋以及供应商在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败德行为则可以在没有采购“权力人”腐败的情况下产生。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三种寻租方式往往被结合使用。此外,本文还对涉及寻租的采购案例进行了分析。
为治理寻租,还应当分析寻租产生的原因。本文对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产生作了理论上的解释。首先是修正的“经济人”假设的解释。本文认为,“经济人”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既追求物质利益,也追求精神利益。“经济人”追求物质利益的一面是寻租产生的重要原因,而“经济人”追求精神利益的一面为治理寻租提供了一个方向;其次是委托代理理论的解释。在政府采购中存在着“纳税人—政府”的一级代理关系,以及“政府—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机构”、“政府—财政部门”的二级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契约不完备以及委托人监督问题的存在,会导致政府采购中委托代理的失灵,从而为寻租行为的产生创造了客观条件。
在分析寻租行为及其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本文研究了集中采购模式下公开招标采购中寻租行为的治理。首先,本文提出了治理的原则,包括保护竞争性的原则以及事前和事中监督为主的原则;其次,本文提出了具体的治理措施:一是完善采购的法律法规;二是规范公开招标的程序;三是建立和完善采购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四是建立供应商信用等级制度,加大供应商寻租的机会成本;五是全面推广和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化;六是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管理。